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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职责细化实践操作指引——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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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职责细化实践操作指引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以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类型丰富,涉及面广,包括社会关注度高的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发布这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胡卫列: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十三五”期间,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十四五”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突出位置谋划部署,加大办案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措施来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传统法定领域,也是最大的办案领域。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五周年以来(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7.4万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近34.4万件,在全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占比超过50%。

  党中央也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这一背景下,亟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发挥指导性案例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办案中需要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能确定的规则予以明确,促进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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