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属性标签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监督质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盲道治理 检察建议 持续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盲道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地铁站南出口西侧人行道靠近尽头处的非机动车停放点通过划线占用了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损严重,凸起的纹路几乎磨损殆尽,盲道设施养护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终点处未设提示性盲道(带触感圆点),设计不规范。以上问题危及盲人群体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2021年9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座谈会的形式,由公益诉讼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介绍本案的前期办理情况、监督难点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参与监督活动的两名人民监督员分别建议:一是案件承办人要寻找更多切入点,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同时对盲道整治后的维护做到长效长治。二是盲道建设容易,维护起来成本很高,要找到经济便捷的管理方式。建议联系街道的助残员,如有发现盲道设施被侵占或损害的,及时通知区检察院,加强后续管理维护。

  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深入交流互动,并将人民监督员的金点子纳入后续监督工作中来。9月25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邀请上述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此次监督活动由承办检察官带领人民监督员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实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现状。承办检察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立足各自职能说明履职问题难点,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对基层部门的诉求进行核实,记录各部门意见,融会贯通,争取在社会各部门参与的层面上,合力将问题解决”;同时也提出检察机关“要督查共享单车公司合规停车,且在APP应用提示停车地(APP地图上设置禁停区)”的建议。以上建言拓宽了承办检察官的办案思路,补强了相关领域的知识短板。

  现场实地走访后,人民监督员对监督事项有了更直观和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深化接受监督质效,11月24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拟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辖区部分盲道设计不规范、磨损严重以及长期被非机动车占用,影响视障群体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名人民监督员高度认同。12月6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先后向辖区交通委、公安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盲道设施管养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盲道通畅。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盲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专项整改,落实盲道布局改进方案、修缮损坏路段、配强执法人员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区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部分盲道路段已修复完毕。

  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2022年1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上述整改修缮情况。人民监督员表示,“在这场‘盲道保卫战’中,每个人都应该是守卫者,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建议并积极履职,成效显著”“督促落实多个部门做好盲道管养工作,很不容易;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对策建议针对性强,效果也好”。下一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跟进监督,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盲道修缮整改情况“回头看”,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让障碍变“坦途”,不要让盲道成为“盲区”。

  【典型意义】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现场,让办案思路更开阔。《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在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中,如果仅仅靠公益诉讼检察官“闭门办案”、单打独斗,可能会因为思维受限、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在查找问题和对策精准性上有所欠缺,办案质效也由此受限。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分别从信息技术、管理机制上提出解决办法。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将接受监督场景从会场向现场延伸,从院内向院外拓展,让人民群众更全面、真实地了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办案情况,通过在办案中主动接受监督、拓宽接受监督新场景,既向人民监督员真实、生动地呈现案件全貌,又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官以人民群众视角看问题、找原因、想对策,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办案思路。

  二是探索抽选专家型人民监督员,让监督意见更专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修订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本案涉及市政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因“案”制宜,抽选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该起案件。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职业多元化的特点,在申请接受监督时,设置“判断出办案所需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申请相关领域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识别环节,让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与被监督的事项“专业对口”,形成“法律内行+相关领域内行”的人员配置,切实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业知识领域的效用。这让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监督更有“智慧”和底气,法律监督效果更具“刚性”。

  三是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合力助推公益,让市域治理更现代。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公益诉讼中引入人民群众参与,让“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商量着办”,这既协调各方利益画出最大“同心圆”,同时也凝聚各方智慧提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公益诉讼自身工作方式现代化的路径之一。本案中,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盲道管养难题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找准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更加广泛的对话平台,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通过主动邀请人民群众监督,保障公众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检察机关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另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融入检察机关日常履职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实效层层递进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行刑衔接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 递进式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查全过程,发现相关案件不起诉后行刑衔接不畅、检察意见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2021年9月3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院外案件质量评查员,对2019年以来“醉驾”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借助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人民监督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起诉必要性、文书制作、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等方面,对案件进行系统评查,逐案形成《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评查发现166起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有26份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检察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结合评查出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与承办检察官逐案逐项“面对面”问询,详细了解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及检察意见落实难的缘由。在案件质量评查和问询的基础上,人民监督员形成翔实的评查意见。经会商,人民监督员建议将专项评查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借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有效落实检察意见,更好促进“醉驾”犯罪源头治理。

  监督结果。该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修改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向该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推动人大常委会监司委作出规范“醉驾”案件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的监督建议,并与多家单位达成对“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适用训诫、社区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多元化惩罚矫治的共识。2021年9月26日,人民监督员应邀实地查看“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协管公益服务情况,对检察机关落实监督意见、推动行刑衔接等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2022年1月中旬,南通市通州区“两会”期间,一名人民监督员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大会提交了持续加强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通州的建议,得到区委主要领导批办肯定。

  【典型意义】

  一是内外协同,推进检察办案规范化。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十种方式之一。同时,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内部监督和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共同构建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质量评查活动,既有利于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实的刚性,也有利于合力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本案中,检察机关真心接受诚意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检阅办案质量,正视和改进检察履职中的问题,及时补齐短板,提升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

  二是层层递进,推进法律监督高质量。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从办案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并通过亲历查阅案卷、评查案件,找准司法办案问题,最终促成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意见。采取“层层递进式”的监督模式,既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对待监督工作追求极致、止于至善的严谨态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多部门协作,推进法律监督一体化、高质量的工匠精神。

  三是服务大局,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是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形式。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发现社会治理短板弱项后,主动向人大专题报告,争取地方人大支持,成功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监督建议,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以检察“小案件”推动社会“大治理”,助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

  

——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凸现监督刚性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刚性监督 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陆续注册了五个QQ号码,在其家中或办公室通过QQ冒充学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语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为由,要求5名儿童通过视频裸露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等方式进行猥亵。2018年1月,湖南省某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经该县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同年8月,县检察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情况】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六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发现湖南省某县一件被判处免刑的刘某某猥亵儿童案量刑畸轻、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抗诉而未抗诉的情况。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评查活动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与评查人员交叉互评、共同讨论。人民监督员在讨论过程中,也认为该案属于应当抗诉而未抗诉,应该予以纠正。评查组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将意见由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转给案件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检察院某市检察院,并进行跟踪督办。某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案经法院再审、二审,最终被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