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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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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典型案例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案例一: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退役军人安置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1982年,张某应征入伍,1988年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等乙级伤残后退役,同年4月到江苏省某市(原某县)民政局安置办报到,未被安置工作,后一直以务农、打工维持生计。2018年,张某得知民政部正在开展“清零行动”,解决1978年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向南通市人社局咨询军龄是否可折抵社保缴费年限,被告知需根据参军档案确认军龄。张某遂向民政部门要求调取参军档案,得知其档案于撤乡并镇时遗失。张某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民政部门认为其已享受伤残抚恤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无政策依据。张某对处理意见不服,同年10月要求民政部门归还参军档案、给予其退伍安置、为其办理参战优待证,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张某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受理,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走访某市民政局、查阅张某退役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到张某属于“可安置”的情形,民政局限于当时当地经济情况,未为其安置工作。其退役不久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即出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类似情形从“可安置”变为“应当安置”。二是向张某战友核实张某参军情况,到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调取张某退伍军人报到登记表、应征入伍通知书,确认其有67个月军龄。三是赴张某所在村调查其家庭、收入、健康情况。了解到张某因2015年遭遇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且肇事方无力赔偿;2018年,其妻郭某摔伤,经两次手术后留有严重后遗症需长期治疗,夫妻二人仅靠张某伤残军人优抚补助金维系生活,经济极度困难,且郭某因无力支付赡养费被母亲诉至法院。该案法院判决郭某支付赡养费,已进入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1.遗失档案是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现国家已成立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规范了对退役军人档案的统一管理。2.张某于1988年退伍,其于2018年主张退伍安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3.根据当时政策,张某不属于必须安置的情形,某市民政局未予以安置并无明显不当,且相关部门已为张某办理了伤残军人证并享有相关待遇。综上,某市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综合考虑张某退伍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相关规定的变化,其请求政府给予必要安置、维系基本生存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江苏省检察院决定立足解决张某基本生计问题化解行政争议。一是运用行政争议化解一体化工作机制凝聚争议化解合力。江苏省检察院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加强法律适用、退役军人政策研究解读,指导制定化解方案;南通市检察院先后4次到某市检察院指导,为张某释法说理;某市检察院发挥属地优势,就近联络行政机关、主管单位,及时帮扶申请人。二是“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解燃眉之急。经调查核实张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某市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助张某依法申请救助金2万元;同时,南通市检察院主动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推动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从退役军人专项关爱基金中给付救助金5000元,有效纾解张某生活窘困。三是多元帮扶凝聚“共管”合力。根据相关规定,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由于本案无法以参军档案核实军龄,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有相应证据证明张某军龄为67个月,该军龄可作为社保缴费年限。同时,推动某市政府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联席会商,商议安置、救助方案,最终确立多元救助帮扶方案:由市检察院、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镇政府共同筹资,一次性为张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解决张某生存安置难题。2021年12月22日,张某自愿向江苏省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因政策变化产生的个别退役军人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法得以妥善解决,最大限度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在审查法院判决是否合法的同时,要重点关注退役军人合理诉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申请人合理诉求无法解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止于至善”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争取党委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横向联动,协调调动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社会基本保障、促进就业等措施,推动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共促争议化解,通过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

  

案例二: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税务“黑名单” 公开听证 冒名工商登记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王某在当地办理税务业务时得知,有人冒充其身份在天津市某区注册了天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因税务违法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且被处以高额税务罚款。王某遂与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其在公司登记申请事项中只负有形式审查职责,没有对王某被冒用身份的事实进行调查的职权。2020年5月,王某以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无行政违法行为,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王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审查认为,区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和程序上亦无明显失职行为,但鉴于本案是一起冒用公民身份信息申请公司登记的行政争议案件,涉案公司的存在对申请人造成客观的法律风险,某区检察院决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对涉案公司的注册代办人、相关证人等进行询问,向王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案件情况等调查核实,查明:涉案公司系2015年11月12日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王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和监事;王某系山西省太原市人,曾于2015年8月遗失身份证并向属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同月在报纸上刊登了身份证遗失公告;涉案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文件中关于王某的签字,经司法鉴定,均系他人书写;涉案公司的注册代办人从未见过涉案公司的登记股东王某,其登记股东的身份信息是由曹某某提供,而曹某某表示不认识王某。因此,涉案公司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行政登记的嫌疑。另查明,涉案公司因税务违法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国税某区分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高额税务罚款,但在注册地址未找到该公司,电话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王某属地国税部门根据该处罚决定将王某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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