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吉林生态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属性标签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吉林生态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黑土地保护:徐某某镀锌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野生动物保护: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

  三、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松花江流域某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开垦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河湖水域保护:浑江流域污水渗漏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物种多样性保护:草原上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潘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

  

一、徐某某镀锌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黑土地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四平徐某某在未获得行政机关登记、审批的情况下建造镀锌厂厂房,为铁件镀锌,并雇佣李某某等七人参与生产。生产过程中,李某某等人将含锌的有毒有害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入耕地内未经防渗处理的渗水井,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8年12月27日,徐某某等八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但案涉土地未得到修复,公益损害仍在持续中。

  【办案经过】

  2019年8月至9月,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确定徐某某镀锌厂废水非法排放行为与鉴定范围内土壤污染存在因果关系,污染土壤面积677平方米,体积465立方米,土壤污染修复费用17万余元。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徐某某进行磋商,但双方磋商未达成一致。2019年10月15日,四平市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定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某限期恢复环境土壤原状或一次性支付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土壤污染的修复费用,承担鉴定费用,在吉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平市检察院检察长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共同出庭履职。

  徐某某因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修复费用。为尽快修复被污染环境,检察机关在法院主持下,与徐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某限期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对所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并经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相关鉴定费用分期支付。徐某某当庭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并审查后,法院出具调解书。

  截至2020年8月21日,徐某某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按期对被污染的耕地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合格。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法两院合力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保护黑土地,市级检法“两长”共同出庭履职,彰显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人民法院共同促进刑事惩治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因被告经济赔偿能力较弱,法院诉调结合,采取“分期支付+自行修复+专业机构监督验收”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修复。

  

二、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李某甲、李某乙在禁猎区辉南县某林场,用禁用的工具猎套非法猎捕狍子并销售,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1100元。李某甲与李某乙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

  【办案经过】

  2020年6月3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李某乙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中,检察官和法官共同走访李某甲、李某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发现两人经济确有困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检法两院组织当地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针对李某甲、李某乙以提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公益劳动折抵赔偿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可行性召开论证会,制定《关于李某甲、李某乙“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方式、换算、监督、审核、通过等事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