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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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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饮用水源保护 一体化办案 圆桌会议 长效治理

  【要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开展调查,运用圆桌会议方式厘清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并结合“回头看”,推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东江是广东省广州、深圳、东莞、惠州、河源等地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在东江流域惠州市惠城区至博罗县段东江流域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围塘养鱼、放养畜禽等违法情形,还有部分保护区隔离设施损毁、人员或车辆随意进入区内倾倒垃圾、垂钓或游泳,危及水源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收到市人大代表以及群众反映的东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4条线索后,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办理,并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城区院)、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罗县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检察机关通过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等方式查明:辖区内东江流域8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围塘养鱼、放养畜禽情形以及游泳、垂钓、船舶行驶停靠活动等共计39项违法情形,其中多处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标准,并进一步核实违法活动的产生原因及危害结果。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惠州市院于2020年11月5日组织召开圆桌会议,邀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会,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厘清各单位职责,研究整改措施。

  2020年11月23日,惠州市院向市生态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核查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情形,统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并同步指导博罗县院、惠城区院分别于12月3日、12月4日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六个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两级政府多次召开整改工作会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惠城区、博罗县政府共计安排6000余万元专项费用,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分类施策,逐一整改销号。

  2021年4月上旬,惠州市院主动接受监督,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回头看”活动,实地考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整改情况。截至目前,39类问题均已得到整改,违法建筑被全部拆除并实现场地复绿,200余亩私人鱼塘、网箱养殖完成清理,清除垃圾10.5吨,增设警示牌、公示牌、宣传标语、监控设施等70余处。在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下,市生态局还对全市7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整合两级院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全方位治理。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惠州市建立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惠城区、博罗县分别建立了“河长+检察长”制度,确立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等多项工作机制。

  

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跨区划协同办案 长江水体污染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紧盯长江流域水体污染问题,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解决污水直排金沙江的“硬骨头”问题。举一反三部署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治理长江干支流沿河排污口及水体污染,助力长江生态大保护。

  【基本案情】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马鸣溪大桥地处金沙江宜宾叙州段,距金沙江、岷江、长江三江交汇处约7公里,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大桥附近有宜宾市翠屏区众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益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华富商业城(以下简称“华富商业城”)及农贸市场、临街商铺与居民小区。众益公司经营生猪屠宰业务,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华富商业城目前有众多居住业主、商铺和农贸市场。

  2020年11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翠屏区院”)干警在金沙江(宜宾段)发现金沙江北侧马鸣溪大桥下有排污口,污水直排金沙江。

  【调查和督促履职】

  马鸣溪大桥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交叉管辖区域,翠屏区院将马鸣溪大桥下污水直排金沙江的情况报告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宾市院”)。因该问题涉及翠屏区、叙州区两地复杂的地下管网和沿线众多企业商户,宜宾市院决定集中两地办案力量,统一行动、联合排查。在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的指导下,翠屏区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叙州区院”)联合开展调查,多次实地勘查且用无人机搜寻等方式均未发现污染源。2021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与翠屏区、叙州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开展现场勘查,从马鸣溪大桥排污口往叙州区城区沿线排查2公里,掀开污水、雨水井盖约50余个,查明污染源为年屠宰生猪1万余头的众益公司、居住业主1000余户以及紧邻农贸市场商户500余户的华富商业城,两地的生产生活污水管网与市政雨水管网混接,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市政雨水管网直排金沙江。翠屏区院于1月19日立案,叙州区院于1月22日立案。

  宜宾市院、翠屏区院邀请翠屏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西郊街道办召开现场办公会,提出众益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的建议。宜宾市院、叙州区院多次前往华富商业城小区及附近农贸市场调查核实,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整治具体方案。

  2021年2月2日和3月9日,翠屏区院、叙州区院分别向翠屏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及翠屏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对众益公司生产污水、华富商业城居民及农贸市场生活污水管网和市政雨水管网混接问题进行全面整治,严防污水直排污染金沙江问题再次发生,并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对辖区内沿江水域排污口的全面排查监督,进一步完善辖区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

  检察建议发出后,翠屏区、叙州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迅速落实整改。对排污口上游段管网存在的管网混接问题进行核查修复;在市政管网修复期间监督众益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屠宰废水由 2 家种植企业外运并对废水综合利用。

  污水管网改造涉及叙州区内涝整治项目工程,叙州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柏溪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区政府报告。3月13日,叙州区政府召集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和核实,决定将整治华富商业城生活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混接问题纳入内涝整治工程,并投入财政资金150万元进行专项治理。宜宾市院跟进监督,金沙江马鸣溪大桥段污水直排问题在60天内得到彻底整治。

  该案办结后,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组织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长江沿江排污口和城镇排水管网维护整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共发现沿江沿河排污口31个,宜宾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44件,督促相关区、县政府投入8800万元开展污水直排问题专项整治、完善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设施,强化长江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跨行政区划的复杂疑难水域污染问题,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专案督导,通过跨区域联合办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现场办公等方式,全面排查污染源,共商治污措施,形成保护合力,高效推动案涉污水直排问题彻底解决。针对涉及污染治理难易分类施策,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强化跟进指导,多方协同治理,促成相关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同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助推解决长江干支流污水直排问题。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公开听证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被监督行政机关复函所称已完成整改情况,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委托鉴定、组织公开听证,确定公益受损的客观事实仍然存在,依法提起诉讼。针对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撤诉请求,检察机关以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推动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彻底治理公益损害问题。

  【基本案情】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河阿金沟段地处浑河上游。2019年5月开始,该河段出现大量黄色吸满油污的吸棉纸,河道内有三处油污渗井,周围水域漂浮油污,现场弥漫刺鼻的汽油味。若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将对流经抚顺、沈阳两市的河水产生严重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洲区院)于2019年10月21日在履职中发现上述污染情况,于10月2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作为抚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2019年5月东洲河阿金沟河段出现油污污染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该河段油污污染情况持续存在,破坏了东洲河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东洲区院于11月14日向市生态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020年3月12日,市生态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油污污染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以下简称企业)输油管线渗漏引起,目前该企业已修复渗漏输油管线,并按环保要求对现场油污进行处理。发生渗漏油事故时市生态局委托检测部门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未出现超标情况;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漏处周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输油管线油品渗漏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020年3月19日,东洲区院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油污污染仍然存在,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进而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取证工作,并要求市生态局继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2020年5月14日,东洲区院再次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河床内土壤已被平整,原有三处渗油井还剩两处,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与前述鉴定机构不同)鉴定,现场油污渗井中主要污染物成分为石油烃(C10-C40),油污渗井周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部分取样点位土壤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油污渗井和渗井周围土壤污染物具有关联性。

  为厘清本案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与行政机关及企业委托检测结论存在的差异,准确确定公益损害是否仍然存在,补强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东洲区院于2020年8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东洲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生态局、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过激烈讨论和多方论证,市生态局和企业对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表示了认同。

  【诉讼过程】

  鉴于公益损害没有得到有效消除,2020年8月7日,东洲区院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生态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期间,市生态局对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污染河段水环境。东洲区院跟进调查发现,企业正在对受污染河段水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11月,市生态局以已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请求东洲区院撤诉。东洲区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河段污染持续存在;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虽然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受污染河段的治理正在进行中,但是该河段受污染时间长、治理难度大,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以判决形式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其继续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确保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市生态局继续依法履行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市生态局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后,东洲区院继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截至目前,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已全部得到修复。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场地污染土壤已经得到清除,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和修复为核心,以推动整改取得实效为目标,切实加大检察建议提出后对行政机关履职和受损公益修复情况的全程跟进工作力度。针对跟进中发现油污污染仍然存在,现场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符的情况,检察机关独立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公益修复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公开听证补强重要证据,依法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庭审质证确认证据效力及公益损害仍然存在的事实,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
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 生态损害赔偿 督促修复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全程监督涉案企业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并恢复生态,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金塔县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实际投资人均为董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 ,上述公司均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至厂区外面荒滩,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

  经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鉴定评估:三年期间,天亿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面积50342平方米、体积51510.4立方米需要进行治理,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646.5万元。2019年3月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1500吨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污染面积111541.8平方米,体积75233.4立方米;受到碱污染,污染面积12673.2平方米,体积4288.8立方米。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深度约为0.92-8.88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1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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