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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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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9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1:今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方面的亮点或者举措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利益,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和种业振兴,是新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的重要目标之一。解释通篇体现加大保护力度精神,我重点介绍三方面最直接最有利的亮点或举措:

  (一)有效拓展保护范围,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一是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申请品种权时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的限制。二是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许诺销售环节。三是充分考虑无性繁殖品种生产、繁殖的特性,将种植环节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四是针对品种权侵权行为隐蔽、季节性强、多环节参与的特点,将品种权的保护延伸到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文件等帮助环节。通过上述规定,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

  (二)切实强化司法措施,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在救济措施上,为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司法解释规定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同时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等临时措施,大大提高了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效果。二是在证据制度上,对于抗拒证据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清的,依法推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三)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规定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换言之,对于特定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可以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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