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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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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 录

  1.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大河东湿地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截污管网溢流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乱占耕地违建房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6.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停车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8.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例1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最高检立案 生态环境保护 结案听证

  【要旨】

  面对违法主体多元、情况复杂的跨区划环境污染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价办案效果,以此作为案件办结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听证推动地方协同发展、绿色发展,深化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万峰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地处黔、桂、滇三省(区)结合部,属于珠江源头南盘江水系,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其水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沿岸几十万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珠江流域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湖区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网箱养鱼无序发展,导致水质恶化。为此,贵州省黔西南州部署开展“清源、清网、清岸、清违”专项活动,推动万峰湖综合治理。但由于三省(区)水域分割管理,治理主体分散、步调不一,补偿标准各异等原因,云南省罗平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隆林县仍有大量渔民违法进行网箱养殖。除此之外,水面浮房、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也对万峰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案件办理

  2019年11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在黔西南调研过程中发现了万峰湖生态环境受损案件线索。

  2019年12月11日,最高检决定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立案调查。张军检察长亲自部署,张雪樵副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主办检察官,第八检察厅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共摸排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案件线索61件,交办48件,地方检察机关立案45件,经磋商解决8件,制发检察建议36份。

  2020年9月,张雪樵副检察长带队赴广西百色、贵州黔西南、云南曲靖等地现场办案,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磋商座谈。通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三省(区)共拆除非法养殖网箱53.93万平方米,水上非法浮房、钓鱼棚等设施899个,清理湖面水域面积8.1平方千米、垃圾22万吨。万峰湖湖面非法养殖等可视污染类问题已整治到位,沿湖岸线及干支流污染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公开听证

  1.客观评价专案效果

  “万峰湖专案”中,检察机关是否完成办案任务,万峰湖流域污染问题是否得到根本治理,沿岸群众是否满意等,都是检察机关能否顺利结案的“必答题”。为此,专案组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专案工作办理成效进行客观评价。

  2020年12月24日,专案组在贵州省兴义市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张雪樵副检察长主持,邀请3名全国人大代表、4名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由于本案污染问题涉及三省(区),需要跨区划协同治理,专案组还邀请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相关代表,以及百色、曲靖、黔西南三地市级政府领导参加,沿岸5县政府领导和群众代表旁听。

  通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以及参会人员对专案办理过程及取得的成效有了深入、直观、生动的了解。听证员、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雪认为“检察机关办理专案前后,湖区生态环境改善非常明显。”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主动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成效显著,“万峰湖专案”办案目的已经实现。

  2.协同深化办案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确保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协同作用,就做好统一开发万峰湖生态渔业养殖等下半篇文章进行听证,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一致建议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沿湖五县探索统一管理、品牌共用、利益共享的生态渔业养殖模式,实现“水养鱼、鱼护水”的生态平衡。

  【典型意义】

  “万峰湖专案”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听证会也是最高检召开的首次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公开听证既是对整治湖面非法网箱养殖污染等办案实效的综合评价,也是对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条件的客观认定,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开并举的办案目的,推动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同时,通过公开听证还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调动各方积极探讨万峰湖流域渔业生态养殖和生态开发的可行性,推动从整治生态环境到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纵深发展,力争以一个案件的办理推动一类问题有效解决,以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当地绿色发展,万峰湖流域正在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

  

案例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 飞地 监管职责听证

  【要旨】

  针对“飞地”行政管理职能与责任交叉、行政协同性不足和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确定监管责任,督促两地政府协作推进问题整治。

  【基本案情】

  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冶戍林区是焦作市代管县级市孟州市在洛阳市吉利区的“飞地”,该区域既是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也是吉利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区内长期建有大量养殖场,产生大量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威胁城市居民饮用水源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和检察建议

  2020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将该案线索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办理。郑州铁检分院于同年7月28日立案,并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取行政区划地图和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查明:2007年1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划定洛阳市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水源保护区位于孟州林场冶戍林区境内。由于孟州林场冶戍林区是孟州市在洛阳市吉利区的“飞地”,该地区虽然是孟州市的行政辖区,但孟州市对其日常管理缺失;林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虽然被划为洛阳市吉利区,但吉利区却对该保护区没有行政执法权。近年来,孟州国有林场将冶戍林区近2000亩林地对外出租给附近吉利区辖区村民,用于养殖、种植,其中大型牛羊、种鸭等养殖企业10家,均位于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吉利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养殖产生大量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严重破坏黄河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威胁城市饮用水安全,孟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8月14日,郑州铁检分院向孟州市人民政府现场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对孟州林场内养殖场及与湿地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置,督促其与吉利区政府加强协调沟通,共同推进问题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孟州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检察建议。但由于涉案区域属于“飞地”,行政管理职能与责任存在交叉,两地政府对问题整治责任划分存在分歧,加之“飞地”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养殖户对集中整治认识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

  (二)公开听证

  为解决跨市级行政区划治理难题,准确厘定行政管理职能与责任,对联合整治方案可行性听取多方意见、确保整治效果,郑州铁检分院遂报请河南省院组织听证。2020年11月27日,河南省院在洛阳市吉利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法学教授、律师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由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主持。在听证会上,郑州铁检分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和听证问题,两地政府就问题整治说明情况、坦诚表达分歧并宣读联合整治方案,涉案养殖户代表充分说明情况和诉求,各方深入质证与答辩,行政法学教授对政府职责释法说理,听证员经闭门评议发表听证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通过公开听证,孟州市人民政府和吉利区人民政府客观认领各自责任,保证“认责、认账、认改”,协同推进整治工作。养殖户代表表示理解和接受,愿意积极配合政府整改,做好产业转型升级。

  (三)督促履职

  听证会后,郑州铁检分院在河南省院的指导下,督促孟州市和吉利区两地政府整改。孟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主管副市(区)长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抽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河务、水利等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强化政府间协调配合,着力推进整治。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听证会意见,压实责任,明确任务,积极融入联合整治。孟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孟州林场冶戍林区规划与管理实施细则》,为“飞地”的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目前,冶戍林区违法养殖企业全部退出,10个大型砖混结构养殖厂房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完毕,一期复种复绿300余亩林地,二期湿地和水源地生态修复正按方案推进。

  【典型意义】

  “飞地”一直是社会治理中的“堵点”。“飞地”与其他生态功能区重叠时,“飞出地”与“飞入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均负有监管职责。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明确主体,强化责任,督促两地政府制定联合整治方案,协同推进问题整治,并为“飞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经验。另外,本案涉及众多养殖业主,问题存续时间长,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省级检察院实行一体化办案,通过公开听证实现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控社会稳定风险。

  

案例3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大河东湿地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整改效果听证 实地查验 专家听证 直播听证

  【要旨】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提级办理,并可邀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对于判断是否整改到位,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媒体全程参与提升监督效果,同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大河、凉水河入海口交汇处形成了面积百余亩的大河东湿地,属于较为少见的滨海型河口淤泥湿地,曾栖息各种鸟类260余种。青岛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野生动物救助协会于2013年在此设置了全市第一个湿地鸟类监测站。自2010年,该区域被非法设置为建筑废弃物收纳场,大面积的滩涂湿地被掩埋。行政机关虽多次执法,但建筑垃圾一直未得到清理,湿地生态亦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案被列入全国环保督查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和检察建议

  2018年6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经调查查明,被填埋湿地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建筑废弃物10万余立方米。2019年5月14日,崂山区院分别向该区自然资源局等4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恢复湿地属性,开展排查建立湿地保护名录。同年5月28日,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涉案湿地不在2014年国家湿地名录内,将按照“维持现状,就地绿化”的原则进行治理。崂山区院认为,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并未否定涉案土地原始属性为湿地。经邀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现场勘查,认为该区域具备湿地属性。另外,针对行政机关关于该区域现行治理方案已经省环保督查组同意的意见,崂山区院经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查明:省环保督察并未涉及该区域是否为湿地。

  (二)提级办理

  2019年10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决定提办该案。经邀请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多名湿地专家现场勘验并出具书面意见,确认争议地块的湿地属性并提出修复建议。同年12月4日,青岛市院组织专家意见解读座谈会,对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专家认定湿地的理由以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了解读,行政机关和其邀请的专家均予认可。2020年1月9日,青岛市院向湿地所在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停止施工,按照异地补偿原则调整方案,实现湿地生态修复目的。同年1月14日,崂山区政府召集湿地修复施工现场调度会,决定立即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要求,完善异地补偿和修复方案。同年11月,区政府函告青岛市院,全部生态修复工程结束。

  (三)公开听证

  为评估大河东生态修复效果,是否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回应社会公众和媒体关切,2020年12月23日,青岛市院组织听证会,并在中国检察听证网上直播。

  听证会前,青岛市院和崂山区院两级办案人员组织湿地专家、人民监督员、山东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与行政机关一起对照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查验。媒体还对周边群众进行随机采访,听取其对湿地生态修复成效的感受,均反映周边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成为周边群众休憩散步的好去处。

  听证会上,湿地专家、人民监督员分别就围堰高程、水系循环、湖心岛高度、绿植维护等问题进行提问,行政机关逐一进行答复。经听证查明,行政机关共投资4200余万元,对河道以及全部的废弃养虾池进行了清淤,增设涵洞8个,打通了水系,实现了水流在虾池、河道与涵洞之间的流动。补种的水草已初步连片,初具规模,已有鱼虾再次孵化。湿地生态得到明显改善,周边群众居住环境得到优化。青岛市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建议单位已经初步履行了保护湿地的职责,当场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案情复杂、存在争议、整改难度大的监督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可通过提级办理、组织听证会等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组织结案听证,可以在听证前组织听证员实地勘查,以增强听证效果。必要时,也可听取涉案区域周边群众的意见。对案涉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辅助开展案件听证,借助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协助检察机关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以提升听证结论的科学性。对前期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存在较大分歧,或涉案问题需要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可对公开听证活动进行直播,并邀请媒体全程参与听证活动,以提升公益保护关注度和公正性。

  

案例4 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截污管网溢流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水污染治理 监督对象听证 专家听证员 听证+磋商

  【要旨】

  针对机构改革中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或职责交叉,监督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证,明确监督对象和整改方式,听证后可结合磋商进一步明确整改步骤,提升监督精准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经开区)直管区内的渔溪河长江入口段二级截污管网长期污水溢流渗漏污染环境。其中,距长江入口仅200 米左右的渔溪大桥北桥头两条污水管网交汇处,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渔溪河后流入长江。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马颈村段10余处管网破损,污水长期渗漏、散发臭味,群众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 年4月8日,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江地区院”)在重庆市广阳岛片区开展公益诉讼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经调查发现,重庆经开区管委会负有开发区直管区内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职责,但因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尚未确定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机构。

  (二)公开听证

  为解决机构改革过渡期因机构变动导致监督对象难以确定等难题,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做好听证准备工作。两江地区院邀请具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环境法学教授、环境工程专家等5人为听证员。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市政环卫绿化管理处、国土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马颈村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为使公开听证更有针对性,两江地区院制作了专门的听证事项介绍材料,提前三日送达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列明公开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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