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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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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2021年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胡某某抢劫案等5件案例(检例第103号至第107号)。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意义进行解读。

  

一、制发背景和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及时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丰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适用,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把握不准,机械套用一般量刑规则,造成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率较高;二是与相关诉讼程序混淆,存在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诉,或者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甚至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将可以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不规范,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所附条件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社会化支持不足,导致考察帮教难以全程、深入和精准。此外,还有个别检察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认真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监督考察会增加工作量,产生畏难情绪,导致本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没有适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带条件以及附带条件的监督等专门进行了规定。2018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正、社会观护等工作,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支撑。此外,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总结出很多有益经验。为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引导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良性运行,最高检筛选出了该批法律适用准确、办案效果良好、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发布,供各地参照适用。

  

二、指导性案例的选取

  从整体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要把握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这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二是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和救济程序,这是保证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三是有针对性地“附条件”并在考察期间监督所附条件的执行,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工作。只有满足上述三个要素的案件,才是合格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而指导性案例则是在合格案件中选取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案件。因此,合格案件是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前提和基础,代表性和指导性是指导性案例的灵魂。

  具体来讲,该批指导性案例的选取重点围绕“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条件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条件区分”“如何做好社会调查”“找准‘精准帮教点’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探索异地协作帮教形式”“考验期的设置与调整”“准确认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等内容。同时,从涉嫌罪名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共6个罪名,基本涵盖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罪名。从类型看,1件系考验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1件系异地协作开展帮教,1件系对数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件系对犯罪时未成年、诉讼过程中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件系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重新提起公诉。此外,多件案例涉及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5件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

  

三、个案分析

  (一)胡某某抢劫案

  该案的代表性有两点:一是抢劫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见、多发;二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具有一些共性特点,办案也有其独特规律,要考虑尽可能不使涉罪未成年学生中断学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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