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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 助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最高检九厅负责人就《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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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 助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最高检九厅负责人就《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2021年4月29日


  日前,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4月29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在今年6月1日“两法”施行前夕,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具有积极意义。请问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将怎样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检察机关探索创建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督促、支持起诉、“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更重任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是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两法”,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的有力举措。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开展此次专项行动,要牢牢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找准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着力点、结合点,更新理念、充分履职。

  一是坚持督导而不代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工作专业化、专门化、社会化特征明显,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助推落实,而不是有缺补位、不足替代。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114条的规定,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定职责。

  二是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一身二任、职能一体两面。“两法”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法律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之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未成年人检察在专项行动中应当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执法司法中的违法线索和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不断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三是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未检工作没有止境”,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性、系统性、源头性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要将专项行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项行动,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四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凝聚各方面力量,才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2.去年,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我们注意到,此次专项行动又专门提到要落实这两项制度,有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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