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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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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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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

  

前 言

  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提升海事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水平,法院各项工作成果显著,有效地维护了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一、审执工作基本情况

  2020年,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大量一线法官投身抗击疫情工作的情况下,全院干警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圆满完成了全年审执工作任务。全院审执工作总体态势持续、平稳向好,多项质效指标跃居全市中高院前列,创历史最优。

  (一)案件总体情况

  1.新收案件情况

  2020年,全院新收案件2114件,其中:新收海事海商案件1196件(含海商合同案件1157件,海事侵权纠纷39件),同比下降8%;海事行政案件8件(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3件、申请准予行政强制执行5件),同比下降33%;新收执行案件721件(含首次执行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471件,执行异议案件105件,执行保全案件155件),同比增长13.72%;新收其他类型案件189件(含非诉保全审查案件78件、司法协助案件1件、债权登记案件8件、宣告死亡案件1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3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支付令案件94件,其他案件3件),同比上升44.27%。

  2.审执结案件情况

  2020年,全院共审执结案件2191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结案1256件,同比下降18.71%;海事行政案件结案11件,同比上升12.21%;执行案件结案735件,同比上升12.21%;非诉保全等其他类型案件结案189件,同比上升29.45%。

  (二)审判质效基本特点

  1.审执效率再创历史佳绩

  在2019年审执效率大幅提升的基础上,2020年,我院进一步强化审限管理,全院审执效率再创新高,实现历史性飞跃。其中: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2%;延长审限未结比1.52%;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2.07天,同比下降51.11天;案件平均执行天数37.90天,同比下降30.01天,上述指标均居全市中高院第一。2020年,我院进一步加大案件清积力度,截止2020年末,全院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共计7件,同比减少8件,无三年以上未结案件。

  2.审执效果显著提升

  2020年,我院严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牢固夯实公正司法和多元解纷能力,审执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全院案件调撤率64.93%,同比上升3.96%;案件一审裁判息诉率83.20%,上述两项指标位于全市中高院第一位。另外,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均居全市中高院第一,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100%。

  3.司法公开持续深化

  2020年,按照庭审“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要求,全院完成庭审直播及录播共计470次,同比增长10.86倍,庭审直播率达28.41%,居全市中高院第一位。全年案件信息流程公开率为99.98%,同比上升0.25%,有效公开率达96.24%,同比大幅提升81.39%。全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1492份,裁判文书上网率达96.85%。

  二、海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1.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关键领域,切实为重大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及我市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制定《关于为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疫情发生后妥善处理全国海事法院外轮扣押以及外籍船员司法遣返第一案。出台《天津海事法院服务雄安新区和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巡回审判庭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力度进一步增强。发布《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白皮书》及十起典型案例,为涉海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进程、促进企业外向型发展提供指引。主动优化营商环境,全年共向唐山港集团等涉海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司法建议书4份,与二、三中院和滨海新区法院建立服务保障滨海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助力渤海综合治理,妥善审理涉唐山沨源海洋污染治理有限公司等主体海洋污染案件,深入开展海洋环境司法保护调研,1篇报告被评为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比一等奖。

  2.大力推行线上诉讼模式

  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有效克服疫情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影响,切实为疫情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无接触式”诉讼服务。通过“移动微法院”和我院官网等平台,开展线上立案服务,全年在线受理案件349件,完成跨域立案13件。利用市高院集中送达平台开展文书线上送达,全年线上送达案件达1134件。通过天津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对15件案件开展了线上保全,涉及标的额3800万元。依托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为当事人开通线上阅卷服务,全年共76人次通过该网站查阅卷宗。加强互联网法庭应用,敲响疫情以来天津法院互联网开庭“第一槌”,全年共通过互联网开庭107次。充分运用和拓展“互联网+”执行工作机制,全年委托办理执行事项267件,船舶、房产、货物等执行财产网拍率100%,最高溢价率达227%。

  3.全面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

  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按照立体化、集约化和信息化要求,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改造升级,增设导诉台、当事人自助服务区等硬件设施,诉讼服务大厅功能更加丰富,人民群众诉讼服务体验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设立速裁快审工作室,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少于20天。加强诉源治理,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内涵,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案件845件(其中诉前调解案件645件),成功调解案件683件。积极畅通诉调对接渠道,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签署诉调对接合作协议,设立京津冀货运代理纠纷调解中心,被新华社和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报道。2020年,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质效动态评估中,我院位居全市法院和全国海事法院第一名。

  4.深入实施案件精品化战略

  牢固树立海事审判精品意识,进一步健全审判辅助机制,不断提升天津海事司法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审判业务交流平台作用,全年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6次,“海法漫谈”研讨活动实现常态化和机制化,法律疑难问题裁判思路进一步统一。加强民法典培训和宣讲,及时配备民法典专业工具书籍,并通过邀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进行讲座授课等活动,确保一线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组织高校学者、海事律师等召开“《海商法》《海诉法》修改专题座谈会”,为健全海事立法凝聚共识、建言献策。完善精品案件甄别、培育机制,积极推选报送典型案例,2020年我院报送的“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疆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同时入选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和天津法院十大影响性案例,1篇案例入选天津市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篇案例入选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5.持续深化司法公开成效

  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聘任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特约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和裁判文书公开,文书上网率96.85%,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率100%。改版我院内外网版面,严格把关微信公众号文案质量,微信公众号全年点赞量在全国海事法院中排名第二,全年阅读量排名第三,自媒体信息公开效果显著提升。有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全年共召开5次新闻发布会,发布3个白皮书和30个典型案例。积极向人民法院报、天津日报等主流新闻媒体、报刊报送稿件,各类媒体、报刊共采用稿件90余篇,及时传递了海法声音,回应了社会关切。

  

典型案例

  

案例1

  

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凯兰德公司出口涉案价值596160美元的电动自行车至荷兰阿姆斯特丹。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收取涉案货物后装入4个集装箱,船名COSCO PORTUGAL,航次为015W。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签发提单。2017年7月28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国桥天津分公司与国桥公司均主张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以下简称IFL公司)为本案承运人。因此凯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价值596160美元、货物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14656元及上述损失的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损失596160美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提单确定。涉案提单载明IFL公司为承运人,国桥天津分公司为承运人代理,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故凯兰德公司与IFL公司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IFL公司为承运人。二是明确了无单放货中货物价值的认定问题。在报关单与发票载明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应以报关单为准即596160美元,故涉案货物损失金额为596160美元。三被告主张涉案货物价值应以凯兰德公司向收货人发送邮件所附发票载明价值为依据,不足以推翻报关单的证明力,不予支持。

  

案例2

  

领航保险公司诉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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