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就《被告资格规定》与《申请再审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就《被告资格规定》与《申请再审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1.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形式被告”,应当严格遵循当事人诉谁,谁来作被告的原则。《被告资格规定》对这一问题如何进行规定? 答: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对于
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