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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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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规定与之相比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旨在进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地实现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规则。

  六年多来,《意见》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条款、妥善化解国家赔偿争议、兑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承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鉴此,《意见》的主要内容均为《解释》所吸收。

  与此同时,为了回应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权利保障需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解释》对此亦予以吸收。

  《解释》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个亮点:

  一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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