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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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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

  

案例一: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殷某(男)系夫妻关系,但因夫妻双方关系紧张而处于分居状态。分居后,殷某多次到吴某住所处辱骂、骚扰吴某,损毁吴某财物,甚至殴打吴某。殷某的行为使吴某在精神、身体上长期遭受折磨。2018年11月,吴某向建湖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建湖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殷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殷某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评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中,吴某在分居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二、离异、同居等关系人员均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升级,后王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王某仍对刘某紧盯不放,多次到刘某住所附近辱骂、骚扰刘某,甚至多次扬言要杀害刘某。刘某陷入极度恐慌,于2020年10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王某对刘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或实施骚扰、威胁、跟踪等暴力行为。

  

案例三: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潘某(女)与被申请人顾某(男)2017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后顾某对潘某实施殴打、限制其正常交往等行为,致使潘某提出分手,但顾某以损坏潘某车辆、服药自残等方式予以拒绝。自2018年11月起,顾某在网上采取公布潘某身份信息、不雅照片等形式侮辱潘某人格尊严,威胁潘某生命安全。潘某无奈之下于2019年1月向响水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顾某继续施暴。响水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顾某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顾某骚扰、跟踪、侮辱、接触潘某。

  法官评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因此,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三、遭受精神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四: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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