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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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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

  预留共益债解决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为建筑企业重整闯出新路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截至审计基准日,建设集团全部资产市场法评估值为7.3亿元,清算状态下评估值为7.2亿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共52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3.8亿元,待确认债权共69笔,涉及债权金额为5.4亿元。

  2019年8月7日,建设集团管理人申请许可建设集团继续营业,郑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决定准许建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建设集团托管工作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2020年1月分别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通过。2020年4月30日,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建设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挂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农民工、购房户等众多利益群体,如果简单适用破产法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规定,必然导致项目停工,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为此,郑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实际施工人对重整前已支付到建设集团账户内的挂靠工程款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重整期间的挂靠工程款属于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成功解决了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利益,降低了未来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在建工程平稳运转。此外,为了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设计了短期一次性清偿(清偿率低)和长期留债清偿(清偿率高)两种不同的清偿方案,并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满足债权人不同清偿需求,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审理期间,合议庭多次联合省政府国资委共同召开管理人、托管组、建设集团、法律服务团队、审计服务团队、评估服务团队联合会议,强化“府院企”三方联动,日事日结,无缝连接,及时高效解决了遇到的各种问题困难。

  三、典型意义

  建筑企业破产案件重整成功的案件较少,可借鉴经验不多。建设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解决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设计不同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将行政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处理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化解了19.71亿元债务,保住了建设集团的宝贵施工资质,保障了在建运行的13个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设、劳务、设计、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方面的近600家企业、2000余名农民工和1700余名购房者的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建筑企业重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特点

  出售式重整成功,保住民族品牌;维护产业链完整,助力企业快速复苏。

  一、基本案情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以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飞公司)是全国家电行业的知名企业,曾位列中国工业企业500强,市场占有率曾高达20%。随着家电行业竞争加剧,新飞公司未能顺应市场需求,陷入经营困境。2017年10月底,新飞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新乡中院于2017年11月9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鉴于新飞公司重整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新乡中院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调查发现,新飞公司已持续经营33年,三家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象,为公平保护各方利益,降低社会矛盾发生风险,新乡中院根据审计结果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合并重整。

  截止审计基准日,新飞公司资产评估值为15.4亿元;截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88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25.4亿元。经审查共确认债权人799家,确认债权金额22.4亿元;待确认债权涉及债权人39家,金额约4850.2万元。

  针对新飞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众多,且该部分债权人对新飞公司依附性强、债权金额小的特点,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充分考虑了小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衡平,设置小额债权组,提高清偿率,该部分小额债权人的人数约400余人,占到债权人总人数的近一半,且大多数为新飞公司上下游供货商和经销商,该部分债权人得到较高清偿,障了新飞公司复产后企业供应链、销售链的完整,为快速复苏打下良好基础。

  在通过常规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受挫后,又迅速调整重整思路,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需求,创新运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股权网络拍卖形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模式,对战略性核心资产进行重整,对其他低效资产剥离清算。经广泛沟通,该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5月21日,新乡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2018年6月28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被确认为投资人。2018年8月28日,新飞公司正式复工;2019年2月21日,新飞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新乡中院一方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进一步设立并完善投资人招募机制,明确双核心评判标准—即将“是否维护产业链完整”、“是否做强、做大品牌”作为招募的关键标准,既有效保证了民族品牌的延续与发展,又确保了上下游近千家供应商、销售商的生存与稳定。另一方面,重视重整计划的设计和执行,确保企业重整后能够实现良好发展,通过与管理人及新飞公司成立联合工作专班,逐一解决了企业信用修复、知识产权保护、职工就业等难题,为新飞公司的后续发展积极排忧解难。新飞公司重整以来,通过打造“除菌科技”产品核心竞争力,大家电带动小家电完善产品链、“内销+外销+代工”多点布局等发展战略,迅速实现盈利并且发展势头良好,2020年公司销售收入26.75亿元,同比增长21%;利税1120万元,同比增长40%。

  

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

  高效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和数万名投资者权益 。

  一、基本案情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成立于1998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味精和鸡精等调味品、复合肥系列、植物蛋白系列和小麦面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作为国内味精生产商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企业,打造了“莲花”这一调味品行业的标志性品牌。近年来,由于受整体经济下行、市场萎缩、融资困难等不利因素影响,莲花健康发生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经审计,2017年度、2018年度该公司净利润均为负值。如2019年不能实现扭亏为盈及净资产转正,公司将面临股票暂停上市和退市的风险。经债权人申请,2019年10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裁定受理莲花健康破产重整一案。

  二、审理情况

  经清产核资及债权申报审查,莲花健康资产评估总值8.95亿元,负债合计20.35亿元。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3月4日,周口中院裁定终结莲花健康重整程序。

  在案件受理前期,周口中院及时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并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职工对重整的期望。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周口中院一是将司法重整与职工安置工作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函告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妥善保护莲花健康核心资产安全;在全面调查职工债权及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清偿职工债权总额8.4亿余元,妥善安置7000余名职工,保障近2万余名职工利益,同时解决了企业冗员负担沉重的问题;批准莲花健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有效维持企业在重整期间的正常生产和运行管理,做到重整、安置、经营“三同步”。二是设计小额债权清偿制度,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根据债权人结构及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了小额债权清偿安排,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入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参与重整,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引入重整投资人,对资产、负债、股权及经营进行一揽子安排,为公司注入流动性资金并帮助公司全面恢复主营业务,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价值,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莲花健康作为上市企业,在深陷债务危机、经营困境及历史冗员负担沉重等多重困境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裁定受理到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仅用时2个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不到3个月,最大程度减少了莲花健康存在的暂停上市、退市风险,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近10万余名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维系了莲花健康上市公司主体地位,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2020年,莲花健康彻底扭亏为盈,实现营业收入约16.5亿元,净利润7400万元,税收5036万元,出口创汇2669万美元,企业全面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4.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

  灵活设计重整计划草案,引导债权人作出理性选择,促成企业重整成功。

  一、基本案情

  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伍中公司)系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台北国际”商住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4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9.5万平方米,共8幢。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完工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建设过程中,由于后续建设资金不足,于2014年春节前停工烂尾。项目停工后,业主、施工单位、职工等各方债权人经常到当地政府信访,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经债权人申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18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新伍中公司重整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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