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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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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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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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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第三批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目录

  1、明珠公司诉理想公司合同纠纷案——“零负团费”旅游合作协议效力认定

  2、蔡某顺等诉晖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合同效力认定

  3、合众公司诉天资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情形下香港企业已付购地款的返还

  4、罗某特诉优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房屋团购合同的性质认定

  5、金辉裕泰企业诉香港博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6、姚某芸诉信联公司、赵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香港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

  7、唐某根等诉吴某全股权转让纠纷案——适用澳门法律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违约方

  8、森普公司、陈某瑜诉太平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香港公司设立前其股东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

  9、蓝某诉东方医疗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跨境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10、建滔公司诉伟硕公司合同纠纷案——香港公司使用印章在内地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11、罗某和诉维康公司、尼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12、珠江公司诉三港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公司停业状态下公司僵局的认定

  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14、钟某湘等诉白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香港当事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查明与认定

  15、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香港地区商品在内地知名度的认定

  16、香港汇聪公司诉江门汇聪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适用内地法律保障香港股东知情权

  17、大江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事判决案——香港民事判决中未被撤销的部分判项的认可和执行

  18、Alpha公司诉Nation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涉港仲裁当事人可依法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9、布兰特伍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案——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裁决性质认定

  20、许某科诉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纠纷案——支持行政机关对“水客”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1

  

明珠公司诉理想公司合同纠纷案

  

——“零负团费”旅游合作协议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香港明珠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与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签订《明星演唱会+港澳游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明珠公司为理想公司的客户免费提供在香港红馆举行的香港明星演唱会+高端港澳5天4夜高端品质游,所有费用由明珠公司负责,理想公司负责邀约参加人员,在具体行程安排中明确指定了具体购物场所和时间,明珠公司根据参加人员在香港购物金额向理想公司支付额外奖励。后因理想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参加人员名单,最终导致未能成行。明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理想公司偿还其因预定场馆、邀请明星等垫付的费用人民币96.2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合作协议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且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明珠公司已向相关明星和场馆方支付款项,故判决驳回明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实际是旅游行业中所禁止的“零负团费”情形,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知协议约定的事项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仍然签订协议并实施相关行为,双方对于涉案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据此,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娱乐行业惯常做法,认定明珠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改判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损失责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零负团费”旅游合作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

  

蔡某顺等诉晖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合同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惠州晖鸿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鸿公司)是香港旋晖公司(以下简称旋晖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晖鸿公司与内地居民蔡某顺签订《物业转让协议》,约定晖鸿公司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九潭镇政府工业开发区电域路地块的所有物业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蔡某顺,晖鸿公司负责配合将物业过户到蔡某顺或其指定的公司名下。协议签订后,蔡某顺成立惠州市汉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亨公司)用于受让《物业转让协议》项下的物业,并依约将定金及剩余款项支付至双方设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内。因晖鸿公司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蔡某顺、汉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晖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晖鸿公司虽系外商独资企业,但《物业转让协议》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晖鸿公司、旋晖公司关于《物业转让协议》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效的主张不应支持,故判决《物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晖鸿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有效,判令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合众公司诉天资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无效情形下香港企业已付购地款的返还

  【基本案情】

  2006年,香港企业合众钮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天资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天资公司将位于天资工业园的涉案土地出让给合众公司。合同签订后,合众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43.24万元,但天资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合众公司设立的合众钮厂(高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高要公司)名下。2014年,合众高要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高要区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众高要公司需另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890万元。合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众公司与天资公司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天资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资公司是经高要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具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涉案合同因天资公司不是适格主体而无效,天资公司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合众公司返还收取的购地款人民币543.2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平等保护香港企业取回其在内地的投资款项。

  

案例4

  

罗某特诉优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房屋团购合同的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广州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居公司)系房产中介商,受江门博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江门富力·南湖壹品项目”的前置销售代理服务商,在线上和旗下实体门店推出以人民币3万元可抵扣房价人民币5万元的团购产品。2018年4月,香港居民罗某特向优居公司支付人民币3万元购买了一款团购产品,但实际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获得相应抵扣。罗某特提起诉讼,要求优居公司返还上述团购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优居公司无法证实其向罗某特发出订立居间合同的要约和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实其向罗某特提供何种居间服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罗某特向优居公司支付团购费用的目的是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缔结了团购优惠买房的服务合同关系。优居公司没有向罗某特披露和说明涉案房屋的实际价格,无法体现罗某特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符合团购优惠目的,在履行团购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令优居公司将团购费用人民币3万元返还给罗某特。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房屋团购合同性质,明确房地产服务机构未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

  

金辉裕泰企业诉香港博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隆公司)是香港企业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博隆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博隆公司的出资期限于2014年5月24日届满,其累计实缴资本4350.3万美元,尚有3149.7万美元未缴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广州博隆公司向林某彬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明广州博隆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深圳市金辉裕泰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金辉裕泰企业)受让上述债权后提起诉讼,请求香港博隆公司在其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辉裕泰企业对广州博隆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定广州博隆公司不能清偿该债务,香港博隆公司作为广州博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香港博隆公司在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的3149.7万美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判决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注册资本真实,维护合法债权人利益。

  

案例6

  

姚某芸诉信联公司、赵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

  

——香港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姚某芸、黄某强系夫妻关系,二人签订协议,约定2018年7月20日前,黄某强应将其作为隐名股东、委托内地居民赵某无偿代持的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400万股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所得款项归属于姚某芸;若在2018年7月20日前未办妥的,则上述股权归属于姚某芸。后黄某强未按照协议履行,姚某芸提起另案诉讼,生效判决确认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信联公司400万股的股份归姚某芸个人所有。因信联公司拒绝承认姚某芸的股东身份,姚某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信联公司将上述400万股权记载于信联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赵某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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