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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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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预付卡消费有风险,办理需谨慎

  【基本案情】

  李某到某公司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其接受了7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40元。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预先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某公司分批次向李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现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已经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公司应向李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被仪器烫伤,公司未能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且双方订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的,当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可提出解除

  【基本案情】

  唐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00元。

  之后,公司安排了2位推荐对象与唐某约会。但唐某认为约会对象不是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00元。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况且合同已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绝退还合同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婚恋服务合同,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且愿意继续履行为前提。唐某提出不信任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公司仅安排2人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返还一定费用。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托”,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公司返还唐某服务费用12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涉案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当消费者不愿意接受相亲服务时,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允许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关于返还服务款项的请求,法院会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三: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消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健康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母婴护理,套餐项目包括每个房间均配备RGF空气净化设备、三甲医院级别的感染管制的24小时婴儿看护室等内容。公司宣传册中载明其拥有的专业设施包括“二十四小时紧急CALL铃、国际防疫级别的RGF空气净化系统、医用级别经皮黄疸仪”等,拥有的专家团队包括“三甲级医院产科、儿科医师、台湾名中医师、妇幼保健主任医师及资深营养师等重量级专业医疗护理团队”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将所有婴儿放在一个婴儿房照护,期间有包括吴某女儿在内的三名婴儿患肺炎,吴某女儿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245元。吴某诉请公司返还未履行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赔偿医疗费、支付因欺诈产生的三倍预付款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在吴某房间配备RGF空气净化设备及婴儿房达到三甲医院级别的感染管制。反之,其将所有婴儿放在一个婴儿房照护,且未在其他婴儿患病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增加了吴某女儿患病风险。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吴某返还未履行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赔偿医疗费。产妇和婴儿健康管理、专业护理方面的内容属于合同主要内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及宣传手册内容提供了专业设备和专家团队,存在虚假宣传。吴某因公司的虚假宣传与公司签订合同,可认定公司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预付款的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预付式服务合同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否则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尚未履行的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造成消费者其他损失的,经营者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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