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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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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全面履职更尽责 疏忽致损应担责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小区绿化浇水作业致路面滑湿,该小区业主夏某骑车经过此处被横穿路面的水管绊倒并受伤。经诊断,夏某右肩锁骨关节脱位,治疗发生医疗费5万元。后夏某诉至响水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

  【裁判结果】该案经响水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5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在开展物业服务工作中所使用的设备影响通行的,应注意保障安全,合理设置警示牌,必要时可围护作业。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绿化浇水养护时,未将水管安置收放好,亦未设置警示牌,致业主摔倒受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系属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二

  

合同未续仍在位 业主无权拒交费

  【基本案情】袁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但未续签合同。袁某以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亭湖法院,要求其支付2016年6月后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亭湖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故依法判决袁某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物业服务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服务,业主亦未拒绝的,双方之间成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案例三

  

公共管道应勤查 堵塞致损物业担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为顾某所在小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为四级。某日,顾某房屋所在单元上下楼排污管道堵塞,污水从顾某家中厨房下水管道口倒流至屋内,造成顾某家中木地板、门套、壁橱、皮床等家具受损。后顾某诉至射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对公用排污管道进行疏通、维修义务,保障公共排污管道通畅,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污设施疏通管理不到位致业主损失,应对顾某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中容易堵塞的公共排污、落水管道的疏通管理应予以重视,将其作为物业服务重点工作。如物业公司对排污、落水管道的日常管理、疏通、维护工作不到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四

  

业主权利要保护 水电齐全通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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