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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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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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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嘉善、吴江法院联合发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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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嘉善、吴江法院联合发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2019年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青浦、嘉善、吴江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总结示范区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规范裁判尺度,青浦法院与嘉善、吴江法院于9月22日联合发布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经三地法院前期遴选推荐,共收到参评民事案件19件、商事案件21件、执行案件18件。2020年9月8日,三地法院组成三个评审小组,通过网络在线召开会议对58件案例进行评审、择优评定。

  经评选小组充分讨论、优中选优,最终确定了三类典型案例共30件,作为长三角示范区同类案件适法参考,以促进区域适法统一,为长三角示范区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目 录

  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杨某某诉徐某某、陈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邸素琴编写)

  2.陶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刘琳、高原编写)

  3.张某与某轨道交通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青浦法院王媛媛编写)

  4.罗某与某室内儿童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嘉善法院王霞编写)

  5.原告张某军、朱某与被告蒯某、魏某、王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嘉善法院赵玲莉编写)

  6.周某与赵某名誉权纠纷案(嘉善法院王霞编写)

  7.何小凤等诉倪佳平等生命权纠纷案(吴江法院张白帆编写)

  8.吴江市正德纺织有限公司、黄志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吴江法院厉昱中编写)

  9.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江法院徐娟编写)

  10.周益民申请财产无主案(吴江法院姚民编写)

  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

  1.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青浦法院XXX晶编写)

  2.案外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高小宝、被执行人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青浦法院韩燕编写)

  3.加拿大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黄洁亭编写)

  4.张某与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尹强编写)

  5.嘉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嘉善法院朱锡锋、闵芳呈编写)

  6.某村村委会与某船舶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嘉善法院汪盼编写)

  7.关于甲公司诉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嘉善法院单秀丽编写)

  8.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吴江法院张有顺、郝振、徐倩编写)

  9.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诉苏州吴宫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吴江法院张勇、游佳编写)

  10.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吴江法院章伟、郝振、徐倩编写)

  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1.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失信措施复工复产案(青浦法院严文琪编写)

  2.申请人迮某与被执行人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青浦法院张春荣、严文琪编写)

  3.申请执行人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淼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严文琪、张广洋编写)

  4.嘉善某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与苏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嘉善法院黄炎松编写)

  5.吴某某与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跨省执行协助案(嘉善法院沈佳誉编写)

  6.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嘉善法院周瑞华编写)

  7.刘某某与上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浙江上海两地法院跨省协作强制腾退大型复杂建筑物案(嘉善法院陈超编写)

  8.金某与陈某、某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吴江法院周金玲、吴龙章、朱应明编写)

  9.涉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系列案(吴江法院王玮编写)

  10.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与平湖某箱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吴江法院韩长安、吴龙章、朱应明编写)

  

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杨某某诉徐某某、陈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义】

  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无法按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对如何清偿债务重新做出的约定,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价值的不断增长,以房抵债的案例亦频发且是实务中的难点。审判实践中,对借款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审查标准以及借款转为房款的审查标准,认定不统一。本案对履行期限届满后以房抵债案件进行深入探索研判,提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

  2.陶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义】

  我国商品交易价格实行的是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品房价格遵循的是市场价值规律,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均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因此,商品房价格一般应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房市场关系到国计民生,销售价格不稳定会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尤其是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在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未在房管部门进行重新备案,其行为属于行政范畴;置业公司与陶某签订的合同及销售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与置业公司是否备案无关,销售价格不违反价格法规定。因此,双方应遵照契约精神,切实履行合同,法律保护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市场调节价和对置业公司未重新备案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机制调节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统一。

  3.张某与某轨道交通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青浦法院)

  【典型意义】

  当前,轨道交通以其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可靠等技术优势,已经成为主要的城市交通工具,相关部门正在规划长三角一体化沪苏城际轨道对接,轨道交通即将成为长三角地区互联互通的重要交通工具。而随着轨道交通的日益发达,轨道交通领域发生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的审理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厘清各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轨道交通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营。

  4.罗某与某室内儿童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案件,因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首先,罗某系未成年人,本身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属特别容易受伤人群。其次,其所受伤害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又属肘部损伤最常见的一种,多发生于少年儿童。再次,结合现场勘察及模拟实验,本案受伤更类似于意外事件。公共场所管理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工作人员及罗某父亲均在场的情况下,仍不能有效避免该未成年人受伤。最后,考虑到儿童乐园在国内非常普遍,且都是针对低龄易受伤儿童,如将相关游玩设施定义为有危险性的项目,不仅依据不足,且不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

  5.原告张某军、朱某与被告蒯某、魏某、王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的救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褒奖与弘扬。对于见义勇为的救助者自身受害所遭受的损失,应最终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等其他方式加以填平。作为受益人仅应依据公平原则,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否则加重了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相关法律的规定的精神实质均一致,都在于不加重受益人的负担,同时又通过利益衡平的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给予适当的补偿,通过分担损失等方式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原告儿子对同伴进行了救助后最终溺亡,但三被告并非原告儿子落水死亡的侵权人,本案案由进行了相应变更,由于承办人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了正确定性及梳理,原告情绪得到舒缓,认同法院并不再坚持以侵权要求三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请,被告蒯某作为受益人亦同意对本案原告进行适当补偿,故双方均未对本案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双方服判息讼,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6.周某与赵某名誉权纠纷案(嘉善法院)

  【典型意义】

  每个成年人都需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微信日益成为大家一种生活方式的同时,需要清醒认识到,话不能乱说,朋友圈不能乱发。否则有一天像赵某一样“祸”从“口”出,侵害他人合权益,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何小凤等诉倪佳平等生命权纠纷案(吴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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