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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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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协同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股份占比超过40%)。公司专注于智能遮阳、银行安防、高性能门窗、幕墙、物流装备等领域,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湘联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建筑外遮阳行业第一股。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公司)是湘联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湘联股份公司43.22%股权。

  湘联股份公司成立后,迅速进行扩张,并且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受挫折,导致巨额负债无法清偿。作为第一大股东,湘联科技公司为湘联股份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亦因此陷入困境。经债权申报和审查,管理人确认两公司债权金额合计约2.5亿元,其中职工债权金额约397万元(含社保费用)。两公司均资不抵债,且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公司厂房被查封,面临停止经营的局面。

  审理执行情况:本案受理时,湘联股份公司业务已经停滞,多数员工离职待岗,公司账户上已无可供支配资金,短时间难以找到同行业且满足重整目标的外部投资人。为了提升重整成功率,长沙中院确定了“恢复企业活力与重整程序推进并行”的审理思路:与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及时解决开具营业所需税务发票的问题,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商推进“腾笼换鸟”工作,回收部分资金用于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充分沟通,争取重整专项贷款,引入共益债务,补充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引入合作主体,获得资金及业务订单的支持。今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务人部分工作事项无法正常按期开展,3月3日,湘联股份公司以重整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向长沙中院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长沙中院认为湘联股份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需协同处理,案情复杂,而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两公司生产经营和重整事项推进产生重大影响,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计至2020年5月26日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26日。经过多方面努力,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湘联股份公司基本恢复经营,多数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引入多方合作主体,企业基本恢复造血能力。

  2020年8月21日,湘联股份公司、湘联科技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债权组表决通过。2020年8月24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亦依法裁定批准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职能,用好司法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工作要求,树立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司法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推行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多方合作主体,助力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通过延长重整计划提交的期限,推动企业重整工作更好地开展,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惠旺综合商店执行和解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0日,长沙中院作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惠旺综合商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的初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7日长沙中院对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惠旺综合商店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长沙中院申请结案。

  审理执行情况:本案受理后,长沙中院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衡平双方利益。首先,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沙中院决定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并依法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确保财产查控及时、到位。5月10至5月18日,被执行人多次到长沙中院表达自己的难处,疫情期间,商店经营困难,入不敷出,生产与生活都存在较大的困难,积极表示愿意和解。长沙中院通过多方走访,进行讨论研判,及时把握机遇,积极牵头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充分沟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权利,并向长沙中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费用50元亦已缴纳。按照法律规定,通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推动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执法司法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市场主体,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解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1日,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被告周某、王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按期发放贷款后,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4月21日,欠息金额20518.13元,贷款本金1000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情况:受新冠疫情影响, 2020年1月后,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由于复工复产不足,出口订单无法按时生产交货,导致外贸订单取消,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12月被告从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贷款1000000元,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永兴法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认为不能一判了之,在保护银行债权的同时,尽力帮企业恢复信用,顺利复工复产。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让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理解了企业的难处,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缓冲期,确保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能够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经永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受到冲击,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多。对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既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六保”“六稳”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案例四 永兴某银行申请执行某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暂缓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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