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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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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编者按

  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自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2.26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以来,江苏各级法院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精神,在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和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决定继续发布第五批“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

  从本期收集、发布的典型案例情况来看,直接暴力攻击、伤害法官的案例较以往有所减少,但以各种方式辱骂、诽谤、威胁法官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持续发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 典型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妨碍司法、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自觉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法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案例一、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宋某雨暴力抗法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倪某,在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站在一旁的宋某的儿子宋某雨见其父被执行人员控制、心生怨恨,冲上前抓起执行人员刘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为避免宋某雨受到刺激再次伤人,带队赶往现场的执行局领导不顾危险上前安抚宋某雨情绪,向宋某雨释明相关法律。然而,宋某雨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手臂抓伤,还对执行局领导喷了一脸口水。宋某、宋某雨父子被强制带回法院。经查,宋某雨确于2016年10月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中。

  处理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宋某、宋某雨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宋某雨,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环节。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不懈的追求。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出现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宋某雨在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威胁法官的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将宋某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法律在保护守法、诚信公民的同时,对于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且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绝不姑息。

  

案例二、张某某刺伤执行法警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当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后,张某某拒不配合并逃跑,参与执行的法警试图控制住张某某,张某某手持剪刀刺伤法警柏某某右大臂,后被执行人员和法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法警柏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赔偿柏某某损失,取得柏某某的谅解。

  处理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一项司法活动。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当受到严惩。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执行案件,张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逃避义务、伺机逃跑,并刺伤执行干警,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能积极履行判决、认罪认罚悔罪的当事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依法作出缓刑的判决。

  

案例三、连云港市某商贸公司及韩某某侮辱攻击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10日,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该申请书多处写有侮辱、攻击承办法官的文字。灌南县人民法院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谈话过程中,韩某某表示申请书内容系其本人所写,但拒绝承认其有不当言辞,也拒绝改正。

  处理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调查核实,认定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当事法官的侮辱和诽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层出不穷,形式、载体多样,既有通过微博、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载体,也有当面侮辱、口出秽语等,更有甚者在上诉状、答辩状、回避申请等诉讼文书中恶意侮辱、诽谤法官。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法官个体尊严,更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为维护诉讼程序,保障法官权益,必须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遏制,并加以严厉制裁,以确保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分别对公司处以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对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四、陈某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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