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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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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二批,第9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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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总第十二批,第92-96号)

  

参考性案例第92号

  

沈某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 刑事/敲诈勒索罪/无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某出任A公司土建项目经理一职。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沈某通过管理平台向A公司人事主管陈某提出离职申请,内容是2018年9月11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后因A公司未为其报销油费而撤销申请,并于同年8月13日向A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A公司明确是否与其续签。同年8月15日,A公司向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沈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沈某接到通知后即联系陈某,提出解除理由不实,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后,沈某即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A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及其工程项目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A公司董事长王某从他处得知沈某举报之事后,安排陈某约谈沈某。同年 8月18日双方见面时,沈某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商谈未果。同年8月20日,王某主动约沈某至其办公室“商谈”并私下录音,期间沈某表明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用及相关支付依据,而王某对沈某提及的上述费用予以回避,直接向沈某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沈某撤回对公司项目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对公司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13.5万元。同年8月27日,王某再次主动“约谈”沈某并私下录音,要求沈某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沈某手写一份承诺书后,王某对付款事由提出异议。因几次商谈不成,沈某开始着手准备劳动仲裁的申请材料。同年9月11日,王某以沈某敲诈A公司巨额钱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7日,沈某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加班费等总计143,022元。同年9月20日,沈某接陈某通知至A公司领取退工单,王某又主动提出可以先支付一部分钱款给沈某,并经与沈某协商确定金额后以公司转账的方式向沈某支付了3万元,同时A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等内容后由沈某在收据上签名,收款事由为“撤销对公司投诉的费用”。此次商谈与付款过程也由A公司私下录音。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沈某抓获。原定同年10月22日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因沈某被抓中止审理。

  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的方式,勒索人民币135,000元,实得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沈某辩称,A公司以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不实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严重影响,其出于不平而向有关部门举报A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其公司项目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但其并未要挟A公司实施敲诈。其与公司达成的13.5万元的款项是劳动争议款,并为此手写过一份相关内容的承诺书,公司让其签署的承诺书其并不认可并当场撕毁,事后收取的3万元是13.5万元劳动争议款中的部分。其没有犯罪。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某无罪,理由如下:1.无任何证据证明沈某举报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挟公司不给钱就举报,公司知道被举报时,沈某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故不存在以举报相要挟的情况。2.结合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及沈某将承诺书撕毁的行为等,可反映沈某对于13.5万元钱款的性质始终认为是劳动争议款,3万元是其中的一部分,且系公司主动支付。3.以13.5万元解决双方间的劳动争议纠纷金额合理。公司以营私舞弊为由解雇沈某,对此公司并没有相应证据,应依法赔偿沈某两倍月工资;另外,A公司应为沈某缴纳的社保金、法定年休假以及加班费用等已达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沪011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决定撤回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本案中,根据证据,沈某与A公司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某在与A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沈某也未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故沈某对于A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沈某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首先,沈某的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而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事后证明其举报内容属实。其次,本案中沈某讨要钱款不具有主动性,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均系A公司采取主动,尤其是A公司已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主动要求先向沈某支付3万元,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综上,沈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目的具有合法性,手段也具有合法性,应对其宣告无罪。

  另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宜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要挟索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应审慎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获取证据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劳动者易存在言语或行动上的过激行为,其往往会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谈判协商的筹码,以获取足额甚至是高额的劳动补偿。如果劳动者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计算依据,只要赔偿数额未明显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具有合理性,则不宜认定劳动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A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公司项目违章搭建的违法事实,即便沈某以举报上述违法事实为由,向A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劳动补偿款,因沈某提出的补偿数额并未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不应认定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擘、李红、殷健)

  

参考性案例第93号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法定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解除/继子女的继承权

  裁判要点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即本案原告。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81年9月28日经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孙某某与陈某某于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随孙某某、陈某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某处住所,1991年10月17日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孙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上海市西藏北路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后,高某、孙某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孙某某的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系争房屋由高某、孙某共同继承。2016年8月23日高某、孙某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审理中,被继承人孙某某的哥哥孙某忠到庭陈述,邹某蕾是孙某某与邹某娟所生女儿,孙某某与陈某某再婚后,孙某某、陈某某及陈某某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某处住所,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陈某某与其儿子均迁走,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法院依职权追加陈某为被告并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陈某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的出入境记录,记录如下:陈某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

  另查明,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陈某母亲陈某某于1991年7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女抚养:女方同前夫所生男孩,陈某,……仍由女方抚养直至工作,男方不承担其他费用……三、分居住宿安排:女方和子(陈某)仍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男方住户口所在地。离婚后,男方住重庆北路某处住所,户口落实重庆北路该处。女方住周家嘴路某处住所,户口落实周家嘴路该处。”

  邹某蕾提出诉请,要求继承本案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系争房屋,并与孙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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