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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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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落实全省法院“走在前列”的发展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重点工作

  (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

  一是维护发展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定纷止争作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如青岛“海军节”期间,青岛中院主动将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房屋强拆案引入诉讼程序,利用和解中心这一平台强化和解,既确保了海军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又保障了国家级重点项目进度。二是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对涉及济南中央商务区、青岛胶东机场、鲁南高铁、各地旧城改造、征收拆迁等近百个重点工程案件,法院及时受理、快速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三是支持环保督查治理。淄博市化解了12件有重大影响的涉中央环保督查关停污染企业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四是主动为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如济南法院建议长清区政府通过法治方式妥善化解云溪庄园“大棚房”拆除案,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了涉及300多户业主群体性强拆事件和诉讼的发生。

  (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企业类案件2652件,支持企业合理诉求370件。判决某市政府依约返还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费等1100余万元。针对外资企业税收等问题提供平等保护,省法院对意大利某公司诉税务行政处理案依法进行了提审。二是妥善审理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审结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等案件320件。两件行政协议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行政协议十大案例。三是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省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纠错力度。审结类案1996件。聚焦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开发布保护民营经济典型行政案例9件,向社会传递了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强音。

  (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

  青岛、聊城等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青岛市去年下半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上升,10月份达到100%,12月30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报道了该市的经验做法。聊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一季度的31.6%,提升到11月份的100%。去年8月份,省法院与省普法办、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275次,计12776人次。10月17日,全省万名行政机关负责人视频观摩省法院行政诉讼庭审,范华平副省长亲自旁听并随后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建设

  2018年8月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工作机制,目前全省共建成和解中心164家,实现了市县两级全覆盖。2019年12月省法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意见》。去年和解中心共受理委派和解案件6593件,其中行政机关提出578件,已达成和解2403件。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在全国尚属首家。此项工作得到了基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既化解了一批通过裁判难以解决的案件,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又为建立新形势下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司法审查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一审收案数居全国第三位

  2019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56156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3610件,审结36819件,同比分别上升21.88%和47.62%。其中,新收一审案件22838件,审结24097件,分别上升29.98%和47.18%;新收二审案件8867件,审结10310件,分别上升13.36%和49.77%;新收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1905件,审结2412件,分别下降12.77 %和上升43.23%。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2546件,审查22301件,裁定准予执行19575件,不准予执行514件,以撤回申请等其他方式结案2212件,准予执行率87.8%。

  

图一 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收案审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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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行政领域广泛,仍集中于拆迁和土地等管理领域

  在司法统计的41个行政管理范围中,2019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涉及32个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拆迁(4983件)、土地(2910件)、公安(2229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960件)、规划(1539件)、乡政府(813件)、房屋登记(765件)、工商(572件)八个领域,占一审收案数的69.1%。增幅较大的领域是规划(245.07%)、拆迁(158.19%)、土地(76.68%)、劳动和社会保障(59.35%)、公安(55.66%)和工商(49.35%)等六个领域。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多为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增加,化解难度较大。

  

图二 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理领域分布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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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行为类型相对集中,强制和确认类案件数量居前

  在司法统计的28个行政行为类型中,2019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属25个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2853件)、行政确认(2668件)、行政撤销(2459件)、行政处罚(2336件)、履行法定职责(1802件)、行政补偿(1326件)、行政登记(1257件)、行政征收(1041件)、行政复议(928件)和行政赔偿(808件)等十类,占一审收案数的76.53%。

  

图三 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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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区分布不均衡,济南、青岛等六市占比较大

  由于受一审收案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城乡建设情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因素影响,案件分布地区差异仍然较大。2019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居前的是济南(4980件)、青岛(2182件)、菏泽(1968件)、济宁(1674件)、泰安(1662件)和潍坊(1647件)六市,共计14113件,占新收案件的61.8%。一审收案数不足600件的有东营(399件)、威海(423件)、滨州(519件)、和枣庄(545件),共计1441件,占新收案件的8.2%。

  

图四 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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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机关败诉率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下降,败诉领域和主体相对集中

  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273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36%,同比下降4.94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516件,责令重做176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30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813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110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914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151件,确认行政行为无效27件。

  从败诉行政管理范围看,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涉拆迁案件(946件)、涉土地案件(366件)、 涉劳动与社会保障案件(155件)、涉房屋登记案件(121件)、涉乡政府案件(111件)、涉规划案件(108件)、涉公安案件(98件)和涉工商案件(58件),以上八类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72%。从全省情况看,除淄博市外,其他市行政机关败诉率均同比下降。

  

表一 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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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案件和解率大幅上升,服判息诉率位居全国首位

  2019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撤诉及调解5471件,和解撤诉率为23.45%,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服判息诉率提高到63.51%,同比上升11.2个百分点,位居全国法院首位。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上升,六市超过90%

  2019年,全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486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955件,出庭应诉率为73.68%,同比上升14.18个百分点。从各市情况看,出庭应诉率超过90%的有德州、菏泽、滨州、威海、东营、聊城等6个市,出庭应诉率不足50%的仅有枣庄市。

  

表二 各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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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行政应诉不够积极

  2019年,经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积极推动,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73.7%,同比上升14.2个百分点,但与先进省市比总体偏低,行政应诉仍不够积极。一是有的行政机关应诉、答辩和举证方面存在消极敷衍等情况,“出庭不出声”问题仍然存在。二是仍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出庭也不向法庭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三是有的应诉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对案件缺乏必要了解。或者缺乏必要的行政诉讼专业知识和出庭应诉知识,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不熟悉,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法定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难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有效答辩和回应,有的出庭人员表示未参与被诉行政行为,不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四是有的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应诉义务。有的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被法院判决败诉。

  (二)征收拆迁工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

  2019年,全省法院因征收拆迁工作不规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146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1.87%。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以租代征”等问题,有的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错误适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二是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或者土地征收项目周期过长。在省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并未适用当年的补偿标准,因当事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引发行政争议。三是强制拆除执法随意性大。以拆违代替拆迁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对不配合拆迁的当事人,以其集体土地上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责令限期拆除甚至直接强制拆除。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强制拆除尚未进入征收程序的房屋。有的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未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腾房时,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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