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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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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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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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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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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

  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

  案例5 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

  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国人容留其本国人吸毒被依法惩处

  案例8 被告人陈田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3000多株被依法惩处

  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颜纯涂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贩卖止咳糖浆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10 被告人赵祖团、庄小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贩毒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监执行

  

1.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被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炀,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滨,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发长,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被告人邱剑,男, 1987年1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经商。

  被告人吴建华,男, 1960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毛卿俊,男, 1985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徐财永,男, 1984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范煜,男, 1981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方昌裕,男, 1987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犯贩卖毒品罪被二次判刑。

  被告人张青松,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杰,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吴祖新因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提出由其出资金购买毒品,并由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炀负责贩卖,毛志慧、葛建炀同意参与。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分二次从广东省惠州市“阿敏”等人处购进372.9千克氯胺酮,运回遂昌,并伙同罗其富(另案处理)将氯胺酮贩卖给被告人范煜、季海滨、尹永建、方昌裕、邱剑、季长发及叶乐君(另案处理)等人。同时约定,每贩卖1000克氯胺酮,吴祖新给毛志慧、葛建炀各2000元至3000元,给罗其富1000元。其间,吴祖新之父吴建华筹集300万元左右,提供给吴祖新购买氯胺酮进行贩卖。被告人范煜、季海滨、尹永建、方昌裕、邱剑、季长发等人又将毒品贩卖给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等人以及温州、上海等地的毒品下家;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等人再将毒品贩卖给温州、丽水等地的吸毒人员。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贩卖、运输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范煜、吴建华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吴建华、范煜贩卖毒品数量大,张杰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季海滨、季发长、张杰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范煜、方昌裕、毛卿俊、徐财永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判处,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祖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煜、吴建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剑、张青松、毛卿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至10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财永、张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我省的特大贩卖、运输氯胺酮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贩运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共计贩卖、运输氯胺酮372.9公斤。这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之一的案件。

  二是本案典型地展示了金字塔型的传统毒品销售体系模式。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宗毒品从贩运进我省到末端贩卖之间的全部环节,了解到传统贩毒方式中毒品是如何扩散蔓延的。本案贩毒网络层级分明,处于顶层是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3人,第二层级是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第三层级是张青松、毛卿俊等人,通过层级分销最终至吸毒者手中。

  三是本案除查获100公斤氯胺酮外,其余的270余公斤氯胺酮已流入社会。如此巨量的毒品在不长时间内被迅速销售,说明在部分地区存在巨大的氯胺酮吸毒群体。

  四是本案有7名被告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这也说明毒品犯罪中毒品再犯始终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案具有多个从严惩处的情节,毒枭、职业毒犯、从源头贩运大宗毒品、毒品累犯、再犯等等,人民法院共计判决1人死刑、2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5年、1人有期徒刑12年、1人有期徒刑8年,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一贯政策。

  

2.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

  

——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德猛,男,1974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程志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公安禁毒民警。

  被告人郑利兴,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郑红福,男,1967年1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涂靖,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郑利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徐德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林炳,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能文,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郑雪清,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程志建原系福建某公安局禁毒民警。2016年6、7月份,程志建与涂翔(另案处理)商谋合作生产麻黄碱,程志建负责寻找生产厂房,其余事项均由涂翔负责。后程志建到老家浙江常山县找到被告人徐德猛、郑利兴商定办厂制毒。2016年10月,徐德猛、郑利兴、郑红福(程志建此后不再抛头露面,在幕后操控)在厦门与涂翔、涂靖及蔡宽修(另案处理)接洽商量生产违禁化学品的具体事项。商定福建涂翔这方提供资金、技术等,组织工人负责生产,常山一方负责提供生产场地。福建方资金到位后,徐德猛、郑利兴、郑红福伙同被告人郑利成租用郑红福在常山县青石镇高铺园区的神鹰化工厂仓库,并在边上又另外建造生产厂房,购置货车、安装设备等;被告人徐德勇负责协助福建方采购原材料等。2017年3月,厂房建成,开始生产麻黄碱。福建方派陈宝泉(另案处理)负责管理,福建方雇佣的被告人李林炳、刘能文及范启勇、涂彬招(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常山的厂里从事麻黄碱生产。麻黄碱生产出来后,由福建方人员通过义乌上溪镇、金华汤溪镇德邦物流托运至云南昆明等地。

  至2017年10月共非法生产麻黄碱约12.7吨。徐德猛非法获利约150万元,程志建约104.5万元,郑红福约74.2万元,郑利兴和郑利成共约70万元,徐德勇约13万元,刘能文约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德猛、程志建、郑利兴、郑红福、涂靖、郑利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德勇、李林炳、刘能文、郑雪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019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德猛、程志建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利兴、郑红福、涂靖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利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德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林炳、刘能文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郑雪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离制成冰毒仅一步之遥,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药品原料,国家对麻黄碱严格实行定点企业依法许可生产。非法生产麻黄碱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本案是缉毒民警与职业制毒分子合谋起意的。程志建系缉毒民警,在办理涂翔非法生产麻黄碱过程中结识涂翔,发现非法生产麻黄碱利润丰厚,经不起诱惑,遂产生了生产麻黄碱牟取暴利的恶念。缉毒民警不但忘记使命,还与毒犯为伍,陪伴他的将是10余年漫长的铁窗生涯。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二是本案是福建当地的职业制毒分子到我省山区制毒。福建某些地方曾经是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当地许多犯罪分子掌握了从零开始建一个小型化工厂生产麻黄碱的技术。随着当地对这一犯罪的严厉打击,制毒分子的目光越过当地的崇山峻岭投向临近的浙江。浙江常山地处省际交界,远离省城,有一些被淘汰的化工企业,而常山这边的不法分子也在寻找暴富之路。双方一拍即合。

  三是制毒分子采用股份制形式与常山当地人合作。徐德猛、郑利兴、郑红福等常山人并不懂制毒技术,福建人仅让常山人负责造厂房、购买原料等事项即可,其余事项不需要常山人参与。

  应该说,长期以来,在浙江类似大量制造毒品或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案件极其少见,这是浙江禁毒工作的成效。但是,本案的发生说明个别偏僻地方仍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总体上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

  

3.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卞晨晨,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学生。

  被告人卞士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职工。系卞晨晨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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