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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疫情犯罪系列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思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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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疫情犯罪系列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答记者问

  近一个月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连续发布了四批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续下发多批典型案例考虑是什么?典型案例筛选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讨论过程?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呈现怎样的特点?日前,《检察日报》记者就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对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进行了专访。

  记者:近一个月来,最高检专门就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发布了四批典型案例,社会反响热烈。就同一主题发布典型案例的频率、力度之大,十分少见。请问,发布这四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苗生明:的确如此,这四批典型案例发布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网友评论说典型案例“接地气,发声及时,打击精准,维护稳定,战‘役’有功”,感受到“战胜疫情靠大家,法律法规保大家”;不少地方的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也纷纷转发推广和参考;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给予了较高评价,引发了学界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有的律师朋友还从典型案例总结分析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和合规建议。

  最高检如此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下一步还要持续发布第五、第六批甚至更多批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更好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忠诚履职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履行好办案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在检察办案中抓实抓细抓落实,为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全面胜利贡献检察力量。二是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但因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如何“从严”以彰显有罪必罚震慑效果?如何“从快”以适应维护安定秩序的紧迫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那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可以给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三是更好地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由于涉疫情犯罪与常态下犯罪有所区别,其中不乏平时少见的案件类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对日常办案的影响,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比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如何进行侦查取证、如何适用强制措施、如何进行提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再如,如何准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类案件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为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四是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群众。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更加形象、生动地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真实的案例和刑罚制裁可以更鲜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慑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同时还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典型案例发布后的社会反响,充分说明人民群众对于优秀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迫切需要,这正是我们继续努力的方向。

  记者:记者注意到,四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受到基层办案检察官们的普遍欢迎,一致认为很有代表性、典型性,对于指导办案帮助很大,是一场“及时雨”。请问在案例筛选上你们有什么考虑?

  苗生明:在案例筛选的基本要求上,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的典型性。随着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的不断深入,我们遇到的问题也相应发生变化。在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在涉疫情案件办理方式、法条适用等方面存在困惑;在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出台后,也有一个具体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从最初办案方式的调整、法律适用的明晰到后来司法执法标准的统一,都需要用鲜活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因此,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一线办案实际需求为标准,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筛选。二是坚持适应情势变化,突出应对的及时性。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的规范指导作用。但是以往发布典型案例,在诉讼节点上一般把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予发布。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大量涉疫情案件的发生,需要最高检层面以最高的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指导基层一线办案和侦查取证,相关工作不能等、不能拖。对此,典型案例选择上必须突出及时性,酌情将案例的程序节点提前到审查逮捕阶段,甚至少数有利于统一认识分歧的代表性案件,即便处在侦查阶段,但经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定性没有争议的,我们也纳入了选择范围。

  记者:因为需要满足基层办案的及时性需要,案例的编发频率快、要求高,那么这些案例都经历了什么程序筛选出来的呢?

  苗生明:案例筛选大致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多个环节。

  入选案例的主要来源:一是地方报送备案的案例。在疫情防控之初,为了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的指导,最高检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并要求各省级检察院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检察业务统起来。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涉疫情案件备案制度,检察环节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一律报最高检备案,重大疑难复杂的,及时向最高检报送各类检察文书、诉讼文书。二是专门征集的典型案例。为了增强案例选编的针对性,提高案例选编质量,我们也多次向各省级检察院专题征集了典型案例。三是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送的案例。最高检各业务厅作为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各条线涉疫案件办理进行指导,也会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推荐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尤其是第四批案例主要由第四检察厅收集并编写完成。四是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例。除上述渠道外,我们业务指导办公室一直密切关注网络、新闻、各地简报中谈到的涉疫案件,对新闻报道、学者研究、舆情反映中涉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也会纳入典型案例的选编范围。

  对于收集到的案例,我们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前四批案例,每次都是先从50到60个案例中选出15个左右,然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再确定下来拟发布的案例,由各省级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记者:请您结合相关案例谈一谈,制发四批典型案例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讨论过程。

  苗生明:这四批案例虽然频率高、节奏快,但是在选编过程中,我们坚持提高效率不降低质量、统筹各项工作不降低标准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司法办案负责的态度,丝毫不放松对案件编选的研究论证,确定了严谨、严密的讨论程序,确保典型案例经得起考验、发挥好效果。

  第一步,在调卷审查基础上与省级检察院及承办单位进行讨论。我们对初选上来的案件要进行调卷审查,核实证据,与案件承办人、省级检察院审核报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充分进行讨论,必要时,还要对专门问题跟踪核查,以确定是否选用。比如,在选编河北内丘县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向承办人核实当地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调取相关照片和视频,了解梁某某等人活动场所实际情况,核实梁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治疗情况等。

  第二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充分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讨论每一个案件的代表性,选择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时,我们在备选的几个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报送的案例,这一环节工作由报送单位完成。

  第三步,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由最高检各相关业务厅共同进行研究、征求意见。比如,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案例,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就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研提意见。

  最后,典型案例确定后,报最高检领导和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研究。报批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析论证的过程,包括对案件本身的把握、对综合效果的把握等等。

  经过上述程序后,案例发布前,我们还会与办案单位再次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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