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9日)
案例一
黄某元拒不支付93名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黄某元开设两工厂。期间,唐某某、麻某某等93人先后到两厂务工。黄某元以货款未到帐为由拖欠唐某某等人工资。唐某某等人向平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局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元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随后将手机销号逃匿。
经查询黄某元账户先后共入账186050元,其将上述款项全部取出转移,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具有自愿认罪、全部退出拖欠工人工资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众型民生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法院从保民生、促稳定的角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动支持下,共同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涉众型民生案件执行提供了成功样本,有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案例二
陆某生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生猪被自诉,法院认定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某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陆某生、黄某初(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偿还货款835971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对陆某生饲养的生猪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陆某生在未报告法院的情况下,假借生猪死亡为由私自处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导致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
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生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黄某初已与被告人陆某生离婚,无证据证实黄某初构成刑事犯罪,为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拓宽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案例三
杨某献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将子女送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法院判令广西北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梁某强等3人垫付款236余万元,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子女三人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经两次司法拘留后,杨某献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献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其子女仍可以到公立学校就读。法院作出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农某权将土地及地上作物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拒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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