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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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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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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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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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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16】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11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 提升审判质效

  【案例118】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

  【案例119】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健全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

  【案例1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出审判质量 具象个体考核 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案例121】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聚焦“智简快优” 打造智慧型诉讼服务中心

  【案例12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全流程智能送达模式 破解“送达难”

  【案例12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实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案例12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嵌入式整合 集约化服务打造两个“一站式”建设新模式

  【案例125】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 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案例1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汉融合审判新机制 助力双语法官司法能力提升

  

改革案例第116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妥善处理企业破产中的系列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9年该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缩短54%,破产重整成功率达40%,为破产企业纾困债务资金43亿元。

  一、联动搭建信息交互平台,推动破产程序依法启动

  企业破产制度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实践中,由于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仍存有一定误区,存在逃避、阻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对此,昌平法院加强府院信息沟通,推动问题企业依法有序进入破产程序。一是建立破产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现有法律和制度多着眼对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的调整,缺乏对处于债务困境的非常态企业的识别。昌平法院积极推动,由区政府牵头,定期监测企业纳税、工资发放、银行贷款偿付、涉诉等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如在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案中,鉴于破产企业为正在经营中的管道燃气供应特许行业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隐患,该院与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多部门联动会商处置办法,实现破产审理过程中同步接管、稳妥推进,确保近十万燃气用户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二是建立破产企业甄别沟通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在破产程序初期对企业整体情况开展精细化甄别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涉诉集中的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发展前景、社会影响等问题进行沟通,确定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对于辖区内上市公司、国有公司及对辖区社会经济稳定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破产工作,定期向区委政法委、发改委汇报、沟通案件工作进展。三是建立破产管理人信息共享机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管理人是程序的主要推动者。而实践中社会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认知不足,导致管理人在前往相关部门查询企业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常常受阻。昌平法院在全市首创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并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国资委、住建委等政府部门会签纪要,有效畅通管理人信息查询渠道,保障其依法履职。

  二、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促进企业价值最大释放

  按照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要求,贯彻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破产审判的理念,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法院、政府共同参与协商,实现重整程序识别、债务人价值评估、金融服务合作及投资平台搭建的整体推进。一是建立重整可行性识别机制,判断破产企业重整价值。法院牵头召开预重整听证会,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法学学者、券商及潜在投资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各方在信息充分交流共享的基础上客观判断企业重整价值,将识别审查工作具体、全面和深入化。如在国内新三板上市企业新能源板块龙头股中海阳公司破产案件中,该院与区金融办、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多方会谈,对该公司重整价值作出准确评估,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二是引入金融顾问服务,贯彻全程市场招募。促成破产管理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专项金融顾问服务协议,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优势,为破产企业提供重整价值判断、推荐股权投资人或资产买受人,协助设计交易结构和框架方案等金融服务。深入精准对接投资人,为破产企业与市场之间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三是做好破产企业税务征收、行政处罚等调整工作,推动资产市场化处置。加强与税务征收等部门的协助执行和联动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税务征收和行政处罚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和合理调整,对个别企业的特殊问题协商解决。对破产企业如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问题,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通过灵活、合规的操作保障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减少交易变现费用,从而提高债权清偿率。

  三、建立健全协调处置机制,推动多方问题一体解决

  为避免破产的负面效应溢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立由法院、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小组,形成“法院是破产程序主导者,政府是破产案件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组织者”的府院良性互动模式。一是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合理处置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转出,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提供政策支持。二是协调保障企业破产处置费用。在债务人无财产或其财产变现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过低等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履职缺乏物质保障,面临无报酬可支付或报酬过低问题,影响履职积极性。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由区财政拨款,用于无财产可破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周转及管理人合理报酬等费用。三是切实推进涉案责任人查控、债权和流失资产核查。破产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查控的,债权人涉及刑事案件债权需要核查的,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需要追查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四是积极修复重整企业信用。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法院及时通报银行破产企业重整进展信息,由银行判定、调整企业信贷分类。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会商,将债务人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减免涉税处罚,尽快修复信用,重返市场。

  

改革案例第11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 提升审判质效

  有效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责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初,河北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使院庭长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河北高院研发“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制定“‘四类案件’识别规则”,通过对“四类案件”具体监督管理,有效实现院庭长监管自动标识、领导监管、主审反馈、流程公开。

  一、统一监管规则实现大数据有序监管

  “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实现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建立结构化识别规则库,将“四类案件”细化为4条涉众涉稳案件识别规则、15条疑难复杂案件识别规则、6条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识别规则、以及2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识别规则,每一项又逐级细分,形成229项涵盖了重大敏感、合议分歧、发回改判、长期未结、破产涉外、信访申诉、纪检投诉、“两委”关注、媒体关注、关联案件、涉众系列案、疑似虚假诉讼、涉及特殊主体等案件,全省各法院还可结合自身实际,添加自定义识别规则,实现了识别规则本地化、具体化、统一化,促使院庭长监管有序开展。

  二、完善自动标记系统实现人机对话模式强制监管

  构建“以自动识别为主、以人工甄别为辅”的“四类案件”人机对话监管模式。一是自动标记提请监管。将“四类案件识别规则库”嵌入监管平台,凡匹配规则库中自动识别规则的案件,系统自动提起监管。二是引入第三方标记。即引入纪检、信访、办公室等非办案部门,分别根据工作中接到的违纪举报、涉诉信访、大法官留言等外部线索在监管平台上标记案件,提请监管。三是多系统融合对接。按照易操作、易管理原则,监管平台和立案、办案、电子卷宗、信访等平台无缝对接,在监管平台即可实现查看案件详情和电子卷宗,在线发表监管意见。以石家庄中院为例,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有1024件案件被标记提请监管,其中862件系平台自动标记监管,占全部标记监管数的84.2%;63件系院庭长发现并提起监管,占比6.2%;82件系承办法官主动标记提起监管,占比8%;2件系立案庭提请监管,占比0.2%;15件系第三方(非办案部门)发现并提请监管,占比1.5%。

  三、推行监管过程全面留痕实现有效流程管控

  为了使审判活动责任明确,以石家庄中院为试点,推行监管过程留痕。一是明确多角色责任。平台设置院长、庭长、立案、办案、审管办、纪检、信访、宣传、办公室等九种角色,可对“四类案件”进行立、审、执全流程和全方位的监管。二是监管过程留痕。建立监管痕迹库,将识别标记、提出意见、反馈结果、流程审批等每一步操作的主体、内容、时间都记录在库,并予以公示,全程留痕,公开透明。三是结案扎口管理。被标记监管的案件只有院庭长发表了监管意见,承办法官反馈了监管意见,才能通过结案申请,保证“每一件被监管案件有人管,每一条监管意见有回音”。

  四、打造监管平台提升全省审判质效

  2015年“四类案件”监管平台由沧州中院试点研发应用,被列为当年十大司法改革案例,后经石家庄中院等进行功能完善、系统升级,目前正在全省法院推广应用,在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以石家庄为例,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有1024件案件被标记提请监管,该院一审案件被发回重审率从去年同期的17.57%降至5.43%,下降了12.14个百分点;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全部清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显著上升;促进了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运行,全市法院上半年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594次,较去年同期增长57.07%。

  对“四类案件”的有效监督发挥了提升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的作用。2019年前三季度,河北高院结收比从全国第22名上升到14名,上升八名;一审服判息诉率从全国第31名上升为第5名,上升26名;特别是发回重审率从2018的11.16%下降到5.03%,从全国第30名上升为第12名,上升了18名。

  

改革案例第118号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

  为健全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工作衔接,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权力运行机制,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委员会运行实际,积极探索在法官向审委会汇报案件事实阶段引入当事人听证程序。

  一、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设置程序

  审判实践中,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许多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纠缠不清,审委会委员在缺乏对案件事实直接认识的前提下,很难准确发表法律适用意见。因此,直接听取合议庭汇报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对关键事实进行询问,有利于委员在有限时间内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案情,避免遗漏关键信息、导致理解偏差,还能打消当事人疑虑,增进社会理解,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机制。为此,晋城中院积极探索审委会听证制度,具体包括:

  一是听证原则。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参加诉讼的权利,听证应对各方当事人公开,不得仅通知一方当事人参加听证。

  二是听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形: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事实疑难、复杂,且对法律准确适用存在直接影响的;案情涉及案外人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裁判结果在本辖区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再审案件;院长认为应当在审委会进行听证的。要求听证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审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合议庭汇报,然后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并发表意见。

  三是听证阶段。审委会听证分为“两个阶段”,听取“三方意见”。当事人仅在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事实阶段参加听证。首先,由合议庭汇报案件事实,但不发表处理意见。其次,由当事人就争议事实进行陈述,并阐述诉求。最后,审委会委员可以向合议庭及当事人进行询问。听证结束后,当事人退出会场,审委会进一步讨论案件。

  四是程序组织。关于启动方式: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符合听证范围,拟提请相关当事人列席审委会听证的,应在申请案件上会前一并说明,并报院长批准;院长在审核议题时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它案件,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时设立听证环节。关于通知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负责联系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宜。关于听证程序:承办法官向审委会分别汇报案件无争议事实、有争议事实及双方诉求,但不能在听证过程中发表处理意见;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诉辩主张进行陈述;审委会委员可就关键事实向相关当事人提问;听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退场。

  二、加强系统集成,明确配套措施

  一是明确审委会听证制度定位。审委会听证并非法定必经诉讼程序,且只适用于疑难复杂且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是明确审委会与合议庭职责界限。审委会听证目的在于对影响法律适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直接听取陈述并发问,以便准确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查清事实的责任仍由合议庭承担。

  三是明确听证案件的时间和覆盖范围。晋城中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增加听证时间完全可以接受。其他法院适用审委会听证制度时,也应当因地制宜,根据自身审委会工作实际合理安排。

  四是明确当事人听证与检察院列席区别。在刑事案件听证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控方与辩方共同参加听证,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检察长按照法院组织法规定列席会议属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而参加审委会听证属于履行公诉职责的行为。

  

改革案例第11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健全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为统领,步稳蹄疾,多点突破,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形成了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体系。

  一、创新员额增补机制,实现员额选任退出机制常态化

  法官选任有序衔接,空缺员额及时增补,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内蒙古高院创新增补措施,明确退出机制,实现了员额选任退出常态化。2016年6月至2019年,组织开展4次入额工作,4557名干警进入员额,平均9个月1次,形成常态化、机动性相结合的增补机制。

  一是创新建立递补机制,提升员额增补效率。创造性地建立员额递补机制。即在员额增补工作中,除了增补现有空额外,根据一年以内退休员额数,测算出预期空额数。根据现空额和预期空额总数确定候选名单,提交遴选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除了正式入额法官外,还产生了与预期空额数相等的递补员额法官,所在法院出现空额时,经高院审批直接入额。2018年11月,在首次员额增补中引入递补机制,2019年10月,73名法官经递补入额,显著提高增补效率,防止员额空置。

  二是设置成绩有效期,避免增补重复考试。在充分认识补额规律基础上,将入额考试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以在有效成绩基础上直接考核,提交审议。既提高效率,又避免干警面临反复考试压力。2019年11月,对去年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326名干警中,符合新《法官法》条件的142名干警进行考核,增补30个员额。

  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员额进退良性循环。制定《法官退出员额实施办法》,明确退出员额事由和程序。对未完成最低办案任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违法违纪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提请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退出员额。员额制改革以来,因退休、工作调整、个人自愿等原因退出员额321人。对工作质效较差的法官,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诫勉谈话,实现督促和进退常态化。

  二、健全职业保障体系,实现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化

  职业保障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内蒙古高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法官等级、工资绩效奖金、交通补助、养老保险、差旅待遇等配套措施全部兑现。

  一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通畅法官等级晋升渠道,对重大典型开展特别选升。同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内蒙古法官等级升降暂行办法》,细化等级晋升方式、权限和步骤,明确责任单位。2017年7月,首次按期晋升法官等级2913人,择优选升751人,晋升一级、二级高级法官48人。目前,全区各级法院形成按期晋升随时启动,择优晋升按需进行的顺畅局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了对长期在基层法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以特别选升。为用好用足政策,2019年5月,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全区重大典型那顺、荣萍二名同志特别选升为四级高级法官,体现政策、典型引路的良好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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