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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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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中院)

  案例二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黄浦法院)

  案例三 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闵行法院)

  案例四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虹口法院)

  案例五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普陀法院)

  

1.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中院)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因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义务,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发起财产查询。其中,其名下唯一一个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600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二中院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该款项。除此以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均被退回。后执行法官赶赴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查无此公司。执行法官又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调查,调取了被执行人涉税信息、历年验资报告、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等材料,查明被执行人近几年均未经营,税务长期零申报。其虽然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但从未到租赁地办公,房屋出租人亦无法提供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其拒接电话。

  2018年10月,二中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执行法官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没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亦放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析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穷尽一切措施后,也无法执行到位或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统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实践中,对于一些无财产、无人员、无营业场所的三无“僵尸企业”,申请执行人在私下沟通联系无果、无法挽回损失之时,往往诉诸法律,寄希望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为其兑现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仲裁调解生效后,仍未依法履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启动后,法院即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展开财产查控,走访税务部门调查其缴税情况,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2执698号
  撰稿人:胡双

  

2.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黄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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