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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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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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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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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民代理制度主要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但也要保证正常的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规范公民诉讼代理人准入条件方面上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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