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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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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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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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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1. 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诉前引导 认罪认罚 生态修复保证金

  【要旨】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各环节证据标准,与鉴定机构对接,破解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的难题,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被污染的自然环境,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首创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赔付方式,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合力,破解诉前难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的难题。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卞某某、张某甲经商议后决定由张某甲在上海市奉贤区某镇安排卸点填埋垃圾,卞某某联系车队长李某某,3人于2018年5月12日晚将4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建筑装潢垃圾、蛇皮袋、烂衣服、日光灯管、油漆桶、涂料桶、碎砖块等)倾倒至该镇。李某某后又联系车队长张某乙,4人于同月19日晚将7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倾倒至该镇。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卞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经评估和鉴定,4名被告人倾倒的未分拣垃圾系对自然环境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并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48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与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400万元保证金用于后期生态环境修复。

  【指控和证明犯罪】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经研判,本案需鉴定评估被处置垃圾是否属于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以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上述事项委托鉴定评估。针对鉴定机构提出检测工程量大、鉴定周期长、无法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期限届满前出具报告的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与鉴定评估机构对接,由鉴定机构先行出具涉案垃圾性质定性及造成财产损失是否超过法定入罪标准的初步意见。2018年11月2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卞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7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环境。检察机关会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多次研讨,推动启动上海首例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磋商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诉前磋商。卞某某等4人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协议,先行将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支付至政府专门账户,并由区生态环境局监督,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后果特别严重”标准不多,卞某某等4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污染环境进行修复,对卞某某等4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9年2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卞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卞某某等4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卞某某等4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污染环境案件特点,破解鉴定耗时长、环境修复周期长、费用核定难等难题,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精准界定逮捕证据标准,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一)精准把握定罪要件,合理界定逮捕证据标准。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对涉及定罪量刑的专业性问题难以确定的,通常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少,鉴定需求量大,检测耗时长,导致鉴定意见出具所需时间较长,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精确把握污染环境犯罪证据标准,将鉴定机构的定性初步意见作为逮捕证据标准,既确保了案件质量,又加大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跨区跨部门形成合力,刑事追责与环境修复同步推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向行为人释法说理,并与污染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共同督促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成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后上海首例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诉前磋商的案件。

  (三)首创了保证金的赔付方式,破解诉前难以完成环境修复的难题。生态修复周期较长,诉前难以精准计算应赔总额,导致诉前完成被污染自然环境的修复难度较大。本案以鉴定评估报告为基础,以应赔尽赔为原则,通过多次研讨,首次采用在诉前先行支付保证金的形式,确保了污染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修复费用都赔付到位。

  (四)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两法衔接”机制。上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全市环资刑事一审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及时总结本案经验,成功督促80余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行为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同时,检察机关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林业局等行政机关签署工作备忘录,进一步畅通“两法衔接”,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双管齐下,形成合力。

  

2.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3.24”非法采矿系列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检察监督 生态保护 两法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履行主导责任,指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确保违法犯罪一个不放过。同时找出违法犯罪形成原因,建议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检察机关的意见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蒋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盯梢、暗线望风、打探消息等手段,躲避水政执法大队检查,组织人员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再由管理的船队将江砂运输销售。形成了以蒋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蒋某等人对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形成了控制,采砂数量104万吨,涉案金额1030万元。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赵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在长江水域太仓段非法采砂,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数量1100万吨,涉案金额1.02亿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17年3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对长江下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3.24”系列案正式告破。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涉案人员越来越多,首批立案侦查仅12人,目前已刑事立案113人。公安机关对采砂船、运砂船的相关人员如何定性存在疑问,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也较为困难。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人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相互分工的证据,着重收集事前明知的材料。针对定性问题提出意见,因事前约定非法采砂时间和地点,案发时间均为夜晚,在长江上只有相互密切配合才能完整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采砂船、运砂船的船主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定罪处理,对仅提供劳务的帮工不以犯罪处理。对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以运砂船最后销赃价格认定的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分16批次报捕39人,分26批次移送审查起诉98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3.24”系列案。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查处时间先后不同,公安机关未在一案报送,但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案件分别处理带来了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办案小组内部分工不分家,案件信息最后全部汇集在一起。检察官从混凝土公司购买记录入手,以点带线,反向查证资金流向,再从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中条分缕析,依据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精准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

  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江砂卖到不同混凝土公司,单个案件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采取一案一表的方法,将所有涉案人员制作表格,再对比汇总每个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涉案数额。经细致分析,发现有7名涉案人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证据材料分散在不同案件中,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对7人立案侦查,并纠正漏捕1人。还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程序性问题,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促进依法规范办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某、蒋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蒋某等11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主证复核中开展调查,发案原因较为复杂,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各自在相关领域执法,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违法犯罪形成固定利益链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两法衔接”工作,推动政府多部门联合开展监管。2018年1月份、5月份,张家港市政府牵头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张家港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统筹多家力量,明确政府法制办、水利局、海事局、交通局、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分工,对境内“三无”运砂船只进行清理,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砂场、码头。

  【典型意义】

  该案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典型非法采砂案件,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案件办理涉及人员较多、地域范围广,案件证据庞杂,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度大,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办理非法采砂案件中,注重全面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综合体现办案成效。一是强化诉前主导。案件侦查阶段非常关键,调查证据的时效性强,侦查方向决定了案件后续办理质量。在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对侦查的诉前主导作用不可或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找准取证难点,在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上提供帮助。二是依法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公安机关遗漏的犯罪,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深挖彻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对公安机关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三是延伸办案效果。深刻分析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对接,了解行政机关执法的困难,找准工作难题及症结,依法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打击非法采砂合力,从根源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难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3. 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非法处置 引导侦查 生态司法修复 专业团队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正确界分利用行为和非法处置行为,解决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6日,王某某以其女儿名义注册成立重庆市长寿区顺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实为王某某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回收船舶废油和船舶垃圾(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许可的,未取得有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2011年7月13日,张某某在湖北省江陵县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塑料助剂、工业炉用油的生产、销售等(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未登记名称,但是对外以江兴燃料助剂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船舶油水混合物(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先后在重庆市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等长江沿线区域大量收集船舶油水混合物共计151.72吨。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王某某处购买船舶油水混合物151.72吨后,将油水混合物运输至湖北省江陵县江兴燃料助剂厂进行油水分离,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部分含油污水被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厂区周边土壤、水源被污染。经查,江兴燃料助剂厂现场储油罐存储约125吨油水混合物未处理。

  2018年5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江陵县江兴燃料助剂厂原料罐区、成品罐区、厂界雨水排口处等地点进行检测,以上地点石油含量分别为1.05×104mg/Kg、5.01×104mg/Kg、1.07×103mg/Kg。

  2018年5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船舶修造业废物特性的认定,认定船舶修理、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

  2018年11月29日,张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人民币3万元进行生态修复。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客观危害行为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主观是否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为其实施收集、贮存等行为不明确;张某某在加工利用油水混合物过程中是否排放油水混合物造成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不明确;张某某未加工处理的油水混合物数量未查清等。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先后5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基础上,提出30余条补查意见,详细说明补充侦查的证据目录和理由。为查清犯罪现场未处理的油水混合物数量,检察机关派员与办案民警共同到湖北省当地计量检测单位沟通协商,全程监督厂区油水混合物数量检测的过程。同时,针对张某某污染行为后果事实不清,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并且在厂区周边增加土壤采样点进行再次检测。

  经补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是定性方面存在以下争议:一是王某某主观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有分歧。二是张某某未处理的125吨油水混合物认定为犯罪数量存在认识分歧。鉴于该案系跨省污染案件、证据收集难、定性分歧大等因素,重庆市检察机关指派环境资源犯罪刑检专业团队指导该案办理,环资专业团队全程参与审查起诉、庭审判决等环节。在王某某主观罪过认定方面,综合王某某的职业背景、从业经历、危险废物正常处置市场价格、销售明细、证人证言、张某某供述等证据推定王某某主观应当明知张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针对张某某未加工的125吨油水混合物是否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量,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听取专业团队指导意见和法院意见基础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的规定,认为没有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利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处置行为,该部分油水混合物因为贮存在储油罐内,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不宜认定为非法处置,应当作为量刑因素考量。在起诉前检察机关又多次与辩护律师沟通意见,最终在认识分歧上双方达成一致。张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初期作无罪辩解,经过二次退查之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最终同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12月5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王某某、张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2019年2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王某某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流域跨省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案件,存在着“三大难问题”,即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难,公安机关跨省份取证、固定证据难,坚持刑事打击与跨省份生态修复操作难等问题。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环境犯罪专业化队伍,进一步强化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注重环境案件办理的生态修复效果。一是发挥专业团队智囊团指导作用。检察机关针对环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一支打击环境犯罪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检察队伍。一方面,指导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发挥办案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针对主观罪过、行为定性、犯罪数量等认识分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发挥智囊团指导作用。同时,专业团队通过团队的集思广益,有利于协调公、检、法三家的认识分歧,为重大、疑难环境犯罪案件快速、有效办理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二是及时介入主动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要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合作关系,及时介入主动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取证方向正确、有针对性。在退查环节要密切关注案件侦查进度,第一时间掌握证据补查情况,认真梳理分析补查的证据,查找证据漏洞,及时再次补充侦查,必要时前往犯罪现场第一线进行监督指导。三是注重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应当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可以通过教育行为人采取苗木种植、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生态修复行为一方面作为行为人悔罪的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有利于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4.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多元职能协同 企业转型升级

  【要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转型升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基本案情】

  浙江省桐乡市某制衣公司是一家从事化纤布染色定型加工生产企业,系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在污泥池东南侧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含有重金属的污泥水越过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合计排放污泥水4.3万余吨。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环保设施老化、工业废水无法正常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减少在线监控系统监测频次,并用人为调制样品替代实际入网污水进行在线监测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合计排放污水15.8万余吨。

  2018年4月13日,嘉兴市环保局人员对该公司的污泥池入管网口、总排放口进行水样采样,后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所采样品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苯胺类和总锑的含量均严重超过《纺织工业水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其中污泥池入管网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锑含量分别超过限值23.25倍、0.95倍和6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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