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就《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属性标签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答记者问

  1.华商报记者提问

  Q: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A: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指的是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作为计算基准,该标准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日报记者提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