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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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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19年9月3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9月3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为了适应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保护的要求,上海法院对涉食品安全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上海三中院管辖全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以及由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发生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的一审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上海三中院管辖发生在本市的重大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及经上铁法院审理后的二审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各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一审案件59件、二审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09件。涉案食品种类繁多,涉及日常生活消费各个方面,包括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茶叶、巧克力等,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多发,相关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白皮书指出,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有: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代购名义大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皮书同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执法办案机关的监督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做好食品安全宣传等。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上海三中院将继续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妥善处理涉食品安全纠纷,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自成立伊始即管辖全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以及由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自2017年5月1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管辖发生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的一审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上海三中院管辖发生在本市的重大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及经上铁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集中管辖以来,上海三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系列涉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们对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履行刑事、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职能、发挥综合保护作用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就食品生产经营及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案件58件,上海三中院审理一审案件1件、审理二审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上铁法院审理1060件,上海三中院审理109件。涉食品安全刑事和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刑事案件来看

  1.涉案食品种类繁多。涉案食品种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等。反映出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渗入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作案手段多样。近年来出现了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低档白酒冒充高档白酒等犯罪手段。这些新型的作案手段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增加了查证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3.判处缓刑的一律适用禁止令。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律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不让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二)从民事案件来看

  1.网购食品案件占比较高且涉及日常消费各个方面。网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且案件标的物包括酒、茶叶、巧克力、牛肉干、奶粉等普通食品,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反映出人们消费方式发生改变,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的消费方式日益普遍,且纠纷多发。

  2.原告多有类似诉讼经验。九成以上诉讼案件原告在本市及其他省市法院有多起类似诉讼,反映出食品安全专业维权特征明显。

  3.涉及进口食品的案件较多。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如食品经营者销售的进口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等等。反映出通过网络购买进口食品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二、主要做法

  按照中央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职能,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制度优势,组建涉食品安全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保障法律统一实施,为上海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巩固和深化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提供保障。

  (一)刑事审判方面

  1.强化“最严”理念,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坚持“最严”的理念和标准,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比如一起被告人使用氰化物诱杀狗并屠宰销售的案件,一审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中,其辩护人以全国其他省市20多份判例均未适用司法解释的从重条款为由,认为不应适用从重情节。对此,我院依据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毒品目录以及氰化物的化学特性,认定氰化物毒害性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要从重惩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在上海市高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市食安办、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我院与市食药监局签订了《关于加强重大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强化法院对行政处罚实施的衔接和监督,加强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认定的协助,建立双方对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沟通和公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3.建立重大案件专项审理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大要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比如假冒雅培、贝因美奶粉案等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影响范围大,精心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及时发布审判信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二)民事审判方面

  1.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探索形成符合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方法,根据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法律关系,推行“要件式”审查方法,提升审查路径规范性。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组织开展专题业务学习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专题研讨会,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加强上下级法院适法统一。

  2.建立与政府机关的协调联动。积极配合政府机关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上铁法院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关于食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推进食品安全齐抓共管,促进执法和司法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对食品案件认定标准的统一,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及营商环境。

  3.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以“四个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为指导,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法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加强对诉讼诚信的审查,避免当事人在涉食品安全案件实施背离诚信的不当诉讼行为,对有违诉讼诚信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4.充分发挥司法延伸职能。提升涉食品安全审判工作影响力,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食品安全保障社会氛围及环境。实施精品战略,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精品案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配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宣传。

  三、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多样

  1.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因此过期食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有的被告人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并更改保质期后进行销售,有的被告人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后予以销售。

  2.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可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3.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此外,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此类特殊食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实践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仍然存在。

  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在蜜饯、巧克力等制品中仍有食品添加剂超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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