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浙江省公检法就《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答记者问
属性标签

  

浙江省公检法就《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答记者问

  记者:去年省公检法三家就出台过《关于办理“套路贷”的指导意见》,今年四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目前省公检法三家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请问出台《纪要》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章宏庆:这里我将《纪要》制定的背景和起草经过向大家作简要介绍。目前出台这样的《纪要》是非常必要的。“套路贷”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概称,它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很大。很多“套路贷”中的被害人中了“套路”后,被迫提供其通讯录,被诱以拿住房、车辆抵押,随后其亲戚、朋友被“套路贷”行为人电话轰炸、跟踪滋扰、非法拘禁,抵押车辆、房子被迫廉价抵债或被擅自处置,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滋扰之事频发,有些被害人看不到还清虚高债务的一天,心理崩溃、自杀身亡的案例已然不少。浙江省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有6人被迫自杀。其中有一个被害人在烧炭自杀过程中录制了视频,在视频中控诉“套路贷”害死人,毁了他的家庭,将他逼上绝路。应该说“套路贷”的迷惑性大、隐蔽性强,很多人看不清其本质。不但普通群众看不清“套路贷”的本质,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套路贷”和“高利贷”的界限也存在模糊认识。由于“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迷惑性大、隐蔽性强,且往往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交织,已成为经济和民生领域一大“毒瘤”,迫切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公检法三家于2018年3月1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从“套路贷”犯罪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统一了执法思想、健全完善了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了“套路贷”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解决了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收到良好成效。但无论从全国看,还是从浙江看,“套路贷”犯罪分子在高压严打的形势下,改变行为手段、隐蔽犯罪特性,呈现出借款人对“虚高债务”明知、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减少、肆意认定违约等行为减少、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虚高债务”的情形增多等趋势,演化出许多介于高利放贷和典型“套路贷”犯罪之间的行为模式,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亟待进一步解决。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彻底铲除“套路贷”滋生土壤,提高专项斗争的法治化水平,省公检法三家经过充分调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纪要》稿,并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本《纪要》。我相信《纪要》对我省公检法三家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记者:《纪要》发布后,我们认真进行了研读,发现《纪要》对“套路贷”的表述与《意见》在表述上不完全一致,请问你们是怎么考虑的?

  黄生林:《纪要》关于“套路贷”的文字表述虽然与《意见》不完全一样,但并不冲突,两者在实质内涵上是高度一致的。《意见》认为“套路贷”系概括性称谓,所反映的是当前一些“套路贷”案件的情况和特点,而非“套路贷”的严格界定。不难发现,纳入“套路贷”概括性称谓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阶段性特点,一般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套路贷”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阶段;第二阶段是“套路贷”虚假债权债务的实现阶段。《纪要》将“套路贷”分成两个阶段,能更加准确揭示“套路贷”的本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非法索债的行为都称之为“套路贷”,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不符合《意见》精神。如果债权债务是正当的,或是纯粹的高利贷,行为人只是采用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来实现债权,这种情形就不能被评价为“套路贷”,其非法手段行为构成何种罪就定何种罪。

  记者:刚才谈到了“套路贷”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依法严惩“套路贷”相关违法犯罪出台了《纪要》。能不能谈谈《纪要》具体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依法严惩”??

  梁健:《纪要》以依法严惩和精准司法为指导思想,从“套路贷”相关刑事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罪数区分、共犯认定、犯罪数额和既未遂情形认定、酌情从重情节等方面厘清了实践难题,体现了依法打击、从严惩处和精准司法的要求。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从构成要素着手,明确“套路贷”行为的入罪依据和本质属性。《纪要》通过对“套路贷”构成要素的分析,围绕债权债务的虚假性这个关键要素,深刻揭示了“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属性,进而准确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第二,从严厉打击切入,明确“套路贷”行为罪数的区分和共犯的认定。《纪要》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的事实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通过“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阶段和运用多样化手段进行讨债阶段,进而根据相关行为实施的阶段和性质,准确解决了罪数和共犯问题。第三,由本质特征决定,明确“套路贷”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纪要》通过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正确解决了不同犯罪情形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和既未遂论处问题。第四,明确了几种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严重后果等几种情形,《纪要》规定要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记者:既然《纪要》与《意见》精神实质是一致的,能不能具体谈谈应当如何界定“套路贷”?

  黄生林:《纪要》对“套路贷”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细致分析,通过从正反两个方向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非法讨债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没有使用“套路”的,不属于“套路贷”。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