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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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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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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法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18)》(附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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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法发布《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18)》

  

(2019年6月4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6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18)的方式,从依法审理案件情况、审判专业化建设、创新审判理念和工作举措、构建多元共治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五个方面,介绍和展示了天津法院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不懈努力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16-201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
  编 委 会

  主 编:钱海玲

  副主编:赵伟

  编 辑:杨宇、宫涛、左楠、丁琪、XXX

  校 对:贾云鹤

  

目 录

  前  言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一)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

  (三)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五)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

  二、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一)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

  (二)健全完善环资审判机制

  (三)不断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积极创新环资审判理念和举措

  (一)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二)服务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举措

  四、努力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一)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二)建立健全京津冀环境资源区域协作机制

  (三)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众参与机制

  五、持续提升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

  (一)提升审判质效,打造精品案例

  (二)积极开展调研,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双轮驱动

  展  望

  附录一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文件

  附录二 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前  言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决策部署和制度安排。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天津虽为城市但同时拥有山地、林地、水系、海域等多种生态体系,天津市委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型绿色示范城市的发展规划。近年来,天津法院顺应区域发展趋势,自觉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努力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持之以恒推进京津冀地区生态建设,加快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2019年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天津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向社会各界展示天津法院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藉此对以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审视,发现不足、找准方向,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审判水平,为天津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司法保障。2016年至2018年,天津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78件,审结2022件。

  (一)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2件,审结130件。278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中从事电镀、酸洗、油类清洗业务的占80%以上,犯罪行为通常为非法倾倒、就地排放污染物,造成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为统一裁量标准和尺度,2018年市高级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生态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过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格裁判标准、控制缓刑适用、加重财产刑等,基本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方面的震慑作用。

  例如:张某污染犯罪案,被告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在京津冀交界处将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加工成铅锭出售,并打造暗管,随意排放生产废水,熔铅炉废气无处理措施直接排放,造成了周围大面积水体、土壤、空气的直接污染,严重影响了京津冀的区域环境。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对被告人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取得了较好的震慑犯罪的效果。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058件,审结1019件。民事案件多为自然人作为原告起诉企业法人。案件类型涵盖矿、林、农等资源类、海洋类、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类等,案由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长。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了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例如:法院受理的海滨大道、津秦铁路、康菲石油污染等集团诉讼,在切实保护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合法合理解决争议。又如某奶牛场起诉的环境污染案和某检疫场起诉的环境污染案中,法院注重平衡当事人权利救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科学认定因果关系,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保障了绿色发展。

  (三)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79件,审结64件。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行政审判中,注意理清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职责,大力提高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09件,审结809件,对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给予了充分的司法支持。

  (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审结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件,审结3件。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确立和救济公众环境权益、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独特价值和功能。全市法院始终把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切实做到敢于担当,顺势而为,扎实推进。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找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与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以及资源破坏问题的零容忍态度。

  例如:2018年受理的原告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诉被告天津市博众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芦学明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系我市首例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审判理念,以恢复河流生态功能为目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安装净化设备、消除水污染损害后果的调解意见,并且向社会公示了调解书,该案审理贯彻了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理念,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参考价值。此外,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调解、现场勘验及调解书的履行等,对于完善检察机关支持或者直接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起到了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等重要功能,不断完善相关审判程序。2019年2月,市高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等14个部门会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办法(试行)》《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9年5月,市高院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设,统一了审判规则。

  

二、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全市法院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推动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

  高院、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和滨海新区法院分别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精选了20名员额法官,配齐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部分基层法院也建立了专门审判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高院民一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报批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

  积极探索符合环资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首先,初步实现了全市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由本市铁路法院集中管辖,海洋环境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其次,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

  (二)健全完善环资审判机制

  2017年,天津高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涉环境资源审判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审判资源,发挥集聚优势,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在立案环节,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畅通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渠道,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诉权。依法适用减、免、缓交诉讼费政策,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环境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减少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诉讼难问题。在审判环节,积极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特点,综合适用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协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和责任竞合问题。积极关注环境资源案件的公益性特点,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权作用,适时采取依职权调查取证、行使释明权、委托鉴定等手段,提高维护环境的有效性。在执行环节,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时移送执行,制止正在发生的污染侵害行为或者督促责任人尽快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涉及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业务指导作用,促进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不断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作为咨询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第三方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运用专业知识破解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专业技术难题。2018年,市高院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校中,选定了在水环境、大气、土壤、噪音、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生态学、环境科学等众多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近70名专家,建立起了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范围涵盖司法执法、鉴定评估、专业技术、法律学术等四大门类,充分发挥了专家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为进一步客观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智力保障。市高院还制定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运行办法》,为专家咨询和辅助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人民陪审员法》修改后,为顺应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求,将进一步在专家库的基础上优先选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优先考虑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

  

三、积极创新环资审判理念和举措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天津法院一直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围绕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天津法院自觉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将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贯彻审判工作的始终,协调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的关系,促使经济社会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树立和践行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系统保护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观,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保护观和维护程序正义、兼顾实体正义的环境正义观。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到思想与时俱进、行动干在实处。

  (二)服务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法院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紧密结合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律和特点,找准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着力点,积极发挥区域内环境资源司法的统一性、协调性、指导性功能,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切实担负起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责。同时,注重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属性,依法协调和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衡平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绿色持续发展。

  (三)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举措

  对于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天津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凡是有可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令环境污染者、资源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生态环境不能或者不宜进行人工修复或者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在履行方式上,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刑事案件中,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审理民事案件中,注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运用,力争做到案件审结修复到位。审理行政案件中,注重通过司法约谈、司法建议、司法联动等途径,积极支持和监督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

  

四、努力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2018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市高院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开展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络,同时加大司法宣传及公众参与力度,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司法的共建共享共治机制。

  (一)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天津法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就组织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共享、案件沟通协调、相关文件制定等达成基本共识,强化了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配合,实现了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市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生态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方法、采信标准、量刑幅度等问题,实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19年市高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等14个部门会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明确了鉴定评估、诉前磋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基础性工作规则。同时,正在与公安、检察、司法、林业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探索建立覆盖更广、保护更全、机制更畅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健全京津冀环境资源区域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最高法院的推动和指导下,经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高院协商,共同签订《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天津法院紧紧围绕《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积极有效开展审判协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年三地高院会签通过了《京津冀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筹办相关问题的纪要》和《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的实施意见》。三地法院还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业务轮训制度,目前已举办两届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通过共同培训,交流了工作经验,提升了业务素质,提高了审判能力。为加强区域内智库建设,三地高院就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及其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沟通,由天津高院牵头先行先试,探索区域内统一的适用规则。天津法院完成的最高法院《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大数据分析》课题,北京法院、河北法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课题报告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众参与机制

  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天津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到案发地、田间院坝开庭,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公开上网裁判文书达90%以上,同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注重环境法治宣传,每年“6.5”环境日,市高院都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营造我市公众积极参与,多元协同共治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

  

五、持续提升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

  天津法院注重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积极开展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提升实践能力,不断扩大天津环境资源审判的实践效果和社会影响。

  (一)提升审判质效,打造精品案例

  天津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精品案例的培育和打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具体案件类型包涵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自然资源保护案件、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陆域和海域类行政案件等。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达到了良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效果,也对法院审理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起到了的示范和指导作用。裁判文书是衡量审判工作质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是展示法院对案件的裁判过程的基本平台,也是落实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预测功能的核心渠道。天津法院历来强调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辩法析理,打造精品文书。在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天津法院共有七篇判决书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二)积极开展调研,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双轮驱动

  天津法院注重环境资源审判的“内涵式”发展,勤练内功,通过理论研究将环境资源审判提档升级。天津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并与天津大学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审判实务、理论研究、人才交流等方面达成了战略意向。自“中心”建立和“协议”签署以来,双方完成了多项工作成果,如天津高院与天津大学联合完成的最高法院《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环境资源审判大数据研究分析》课题,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环境资源案件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并为决策提供了建议和参考。再如市法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在天津举办了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培训班,对审判实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环境法学术人员进行了综合培训,研学致用机制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展  望

  近年来,在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天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当前天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工作机制和审判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专业化审判要求等问题,和全国其他先进法院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未来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期望与责任同在。

  天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市委提出的建设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司法保障的需求。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做好生态安全的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者,为把天津建设成为燕赵大地和渤海之滨的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录一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文件

  附录二 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附录一

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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