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属性标签

  

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2019月03月22日)

  编者按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决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好的案件。这八起案例就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诸多检察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缩影,涵盖了从粮食、畜禽、水产、奶粉到药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方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北京王爽、谷小伟生产、销售假药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爽伙同其丈夫被告人谷小伟,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北京市前门东路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内,将从他人处购进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并自制说明书。王爽利用映客直播平台对该减肥药进行宣传,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并收款,再由谷小伟联系物流企业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后经北京市东城区食药监局认定,涉案“纯中药减肥胶囊”按假药论处。

  【诉讼过程】

  2016年1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王爽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请逮捕,11月25日东城区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2017年5月31日,东城分局以谷小伟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请逮捕,东城区检察院于6月7日作出逮捕决定。

  2017年1月20日,东城分局将王爽销售假药一案移送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另有谷小伟、赵丹、郭静三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遂要求东城分局对该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谷小伟被抓获到案,赵丹、郭静二人被上网追逃。2017年8月3日,东城区检察院以王爽、谷小伟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东城区法院提起公诉。东城区法院于11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金额70余万元,判处王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谷小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检察官在审查后认为判决减少认定了销售金额,且应将谷小伟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2017年11月13日,东城区检察院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本案经二中院开庭审理于2018年5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销售金额为110余万元,改判王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谷小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

  检察官对本案的成功办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一)强化检察官指控、证明犯罪主体作用

  1.以综合认定方法,应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问题。本案系利用网络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案件,取证难度大。对此,检察官转变思路,在尊重日常经验法则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慎重审查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意见等多种类证据,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为300余万元。

  2.以充分庭前准备,实现指控犯罪良好庭审效果。一是积极召开庭前会议,充分与法官、律师交换意见,准确把握庭审辩论核心要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做好了庭审应急预案,分别对被告人认罪或不认罪拟好了两套详细方案。三是按照举证顺序制作了多媒体展示的文件,举证直观性强、具有冲击力。

  (二)牢记职责使命,落实全面监督

  1.与公益诉讼衔接,有效保障民生。由于该案涉及食药民生领域,且危害影响范围广、人数多,具有典型的公益诉讼价值,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及时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沟通联系,就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案件联合办理等问题进行交流并最终促成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提出抗诉。在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再次挖掘、重新梳理,并在十天的判决审查期限内自行调取了对提出抗诉非常关键的证据。最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审查结论,决定支持抗诉。

  (三)主动联系群众,积极开展释法说理

  检察官在了解到本案中购药者自发建立了维权微信群后,主动加入该群并表明了身份,通过积极沟通、答疑解惑,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实现了普法的效果,无形中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另外,检察官通过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耐心地释法说理,有效缓解了部分被害人激动极端的情绪,为案件平稳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例二:北京孙庆、白冬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庆于2017年3月在北京通过微信联系倒卖药品,并使用化名以“保健品”为名通过某物流公司发货,该物流将代收货款打入孙庆指定账户,销售金额共计73万余元。同年4月,白冬双从孙庆处进购立普妥、波立维、脑心通等十余种药品,自己也收药并通过微信倒卖药品,其使用女友陈某的银行卡绑定微信账户并作为某物流代收货款账户,其中微信转账收取药款9600元,该物流公司代收12万余元,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

  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孙庆等人销售假药,执法人员于当日在现场查获2种批号的立普妥共计113盒、在孙庆车内发现波立维3盒。经认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孙庆、白冬双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通州区检察院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延长期限,于2018年4月3日以孙庆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白冬双非法经营罪分别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以孙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6万元;以白冬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白冬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于同年10月2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经营与销售假药交织的案件,检察官的做法给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价值参考。

  第一,追加认定非法经营罪,确立定罪量刑参考。本案在最初仅认定销售假药罪一罪且现场仅查获少量假药的情况下,检察官依据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物流发货及收款记录等客观证据,排除被告人卖其他货物的辩解,追加认定被告人倒卖真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获得法院认可。

  第二,确立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依据,成为可借鉴标准。本案中,对于已销售的药品,虽被告人供述卖过假药,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供述真伪。而在没有找到下家、发货单据不全且登记名称为“保健品”的情况下,能否将物流代收货款的数额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数额成为审查难点。检察官经查阅全国相似案例,分析法院认定标准,最终在排除被告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对物流代收货款的数额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获得法院判决认可,为日后办理同类其他案件提供参考。

  第三,制发检察建议,彰显检察监督职能。本案暴露出物流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如未履行实名制要求、未进行严格的开箱验货等,上述管理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检察官整合同类案件向该物流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企业在依法规范经营、落实收寄实名制、加强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整改落实,从规范物流企业方面阻断犯罪土壤。

  

案例三:上海孟新保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