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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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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9日)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孙谦副检察长进一步介绍了最高检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正当防卫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供司法办案参考。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几起孤立的个案,但反映的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所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是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针对实践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界限不好把握、影响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一方面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另一方面,增加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也规定,对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我们对此专门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目的就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第三,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要件,而每个要件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总的看,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一,分歧意见甚至旗鼓相当、针锋相对,这个时候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认定,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于欢案、于海明案等,舆论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争论非常激烈。这些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社会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具体、形象地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解决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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