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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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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以改革的思维解决难题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值此《决定》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起草《决定》的背景情况。

  答: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此确定为2018年改革要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强院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就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反复研究,选择了在北京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的改革思路,并形成有关方案稿,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并获得批准。

  根据改革要求,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的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有针对性地作出适当调整。为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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