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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发布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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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发布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11月6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暨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立案庭庭长杨艳介绍,此次评选的十大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北京法院多元调解工作的三大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更加多元,纠纷化解成效不断提升。案例中既有退休法官、律师和行业专家调解员发挥职业优势和经验优势调解成功的案件,也有借助行政机关综合协调能力联合化解成功的区域群体类纠纷。如在某协会诉某公司支付合作费用的合同纠纷和某公司诉对方公司偿还欠款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中,受诉法院将案件分别委派给律师调解员和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进行调解。这两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律师和金融专家调解员熟悉商事纠纷“合作共赢促发展”的调解理念以及掌握专业商事调解方法的独特优势。再如涉及新农村建设的70余户村民与承包方之间的工程欠款案,通过乡镇政府主导、联动协调的方式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稳妥化解了村民群体与承包方的纠纷,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专业领域不断扩大,调解专业性日趋增强。十大典型案例除传统的家事、劳务纠纷外,还涵盖了保险、合同、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多个行业专业领域,通过多元调解,行业专业性组织发挥了微管理的大效果。如某基金公司与其他4家基金公司、米某、某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交易案,案件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优势介入先行调解,保证了整个纠纷及时、有效化解,防范了金融风险。同时,法院加大对驻院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的专业性、规范性也日益增强。调解员不仅运用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其合理调整诉讼预期,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以更灵活的方式达成和解,而且融入人文关怀,让调解更有“温度”,彰显了人民调解化解地缘性、亲缘性纠纷的特有优势。如在劳务和继承纠纷案中,人民调解员情理法并重,既化解了矛盾,也主动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和情感困境。最终,受重伤的劳务人员及时获得赔偿,并且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身体力行的工作;同父异母的姐妹修复了血脉亲情,化解了25年的家庭积怨。

  三是调解方式便民高效,信息化优势日益凸显。北京法院主动将多元调解工作与信息化技术深度融合,研发了集多元调解案件管理、在线调解、文书自动生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系统平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足不出户”的便利,充分彰显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了当事人申请调解、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调解全流程的网上办理,为异地或者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便到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减轻诉累。如25名当事人起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受诉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使分处京外多个地区的25名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实现了权益,让他们体验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态势、成因、结果进行分析,为调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促成当事人和解。如某公司因其图片未经许可被某甲使用的著作权纠纷中,调解员充分利用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及调解组织的调解数据库,提供类案数据分析结果,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体现大数据在多元调解领域中的重要运用价值。

  杨艳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公布,进一步展示多元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提升社会公众对多元调解的接受和认可度,不断更新纠纷解决观念,不断拓展纠纷化解方式,努力营造多元共治、多方共建、和谐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案例一

  

行业调解显优势 债券纠纷巧化解

  典型意义

  在当前宏观经济去杠杆、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信用债市场违约频发,金融机构间矛盾纠纷日渐增多。行业协会了解金融政策要旨、行业运营规则、金融企业境况,拥有一批具有深厚行业背景、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行业自律和专业优势。本案中,行业协会面对复杂金融纠纷,以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推动各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解决了一起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E机床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发行了“E机床”企业债券。米某找到X基金公司,投资3000余万元设立了Y资管计划,购买了“E机床”债券。Z证券公司是Y资管计划专户托管人。X基金公司以“E机床”债券作为质押,分别向A、B、C、D四家公募基金公司融资。A、B、C、D四家基金公司成为“E机床”债券的逆回购交易对手方。因E机床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该债券到期后无法兑付,X基金面临本金和收益无法实现的危机。受该违约债券影响出现连环违约,A、B、C、D四家基金公司以及其背后的大量基金投资人损失很大。针对此情况,监管部门强力介入,力求将Y资管计划的损失总规模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但最终损失规模仍高达3.2亿元。X基金公司担心日后无力赔偿几家基金公司的损失,拒绝给专户托管人Z证券公司下指令分配专户剩余财产。为挽回损失,A基金公司和B基金公司先期对X基金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其以专户财产以及固定财产赔偿损失,并轮候司法冻结了专户财产。C基金公司和D基金公司见此情形,也拟提起仲裁,要求X基金公司赔偿损失并分配专户剩余财产。几家基金公司矛盾一触即发,媒体纷纷关注报道,对整个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影响,对基金公司背后的投资人也将造成严重损失。

  调解经过与结果

  为了维护基金行业秩序,消除负面影响,在相关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介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该协会严格遵照《基金法》规定,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工作。一是将各方拉回调解的轨道。为了防止局势进一步激化,协会介入后第一时间协调A、B向仲裁委申请中止仲裁,有效缓解各方对立局面。二是选派精干的专业调解员。由法律部总监牵头、资深律师担任调解法律顾问,组成精干调解团队,出具法律意见,审核法律文书,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规则的优势。一方面先后主持开展一对多、多对多的调解会议几十次,了解各方诉求;另一方面与各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四是灵活运用多种司法机制助力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协会建议资产委托人米某及时将投资指令等进行公证;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就法律适用问题与法院进行深入沟通,就调解协议方案的合法性征求法院意见;在调解协议签署会议上,邀请法官见证各方签署过程,确保法院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裁定。

  最终,Y资管计划违约事件涉事七方当事人在基金业协会调解下,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给予司法确认。按照调解协议,B和A配合管理人、委托人在约定时间内将冻结账户和资金解冻,托管人Z证券按照管理人和委托人出具指令进行划款。目前,管理人X基金公司、委托人米某已将Y资管计划账户中的7000余万现金按照比例偿还给A、B、C、D。至此,Y资管计划违约事件各方之间的纠纷在调解协议框架下得到解决。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后续债务追偿机制,X基金公司已经完成“E机床”破产重整的债权申报工作。

  调解员体会

  本案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社会影响面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组建专业调解团队介入调解,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保证了纠纷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化解,避免了因部分债务人受偿,引起另一部分债务人不满的不稳定事件,提升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王会伟

  行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通常认为,行业调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成本低等优势。本案例凸显了行业调解的三大优势。从专业性来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凭借其了解金融政策、熟悉行业规则等专业优势,选派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推动纠纷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权威性来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体地位,有助于调解成功。协会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了行业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从成本比较来看,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行业调解可以将费用支出、时间耗费等成本降到最低。本案例显示,行业调解介入纠纷得以化解,损失总规模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基金公司背后的投资人的损失降至最低,各方合作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行业调解属于专业调解,除具有普通调解的功能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能够将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推动设立行业调解组织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和推动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组织,协助其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其自治和服务功能解决涉及行业领域的纠纷,以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需求。

  

案例二

  

放水养鱼图发展 调解共赢促和谐

  典型意义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漫长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调解的介入为缓和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是一起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希望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联手,分析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地产公司发放1.5亿贷款,用于某地产项目开发,乙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乙地产公司在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出售,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多名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多。后行政诉讼中业主一方败诉,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恢复审理。

  调解经过与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已经两年,甲公司急于兑现不良债权,乙公司债务缠身经营陷入困境。为稳妥化解这起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法院邀请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与法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乙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会使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陷入破产危机;另一方面执行抵押物房产势必引起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诉讼,执行不会顺畅,也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通过调解给予乙地产公司一定的履行义务缓冲期,让乙公司有机会调整经营,盘活资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甲公司债权实现,也能够使乙公司逐步实现良性运营。确定调解方案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同意延展履行期限,乙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款,按期履行债务,这起涉案标的大、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体会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贷问题,给债务人企业再生机会,使债务人有机会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相较被动强制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也更佳。同时,调解员与法官配合开展调解,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也加大了调解成功的几率。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本案有两个特点:一是作为纠纷中“疑难杂症”,已不宜采取“外科手术式”的判决方式,或者说更加适合于强调辩证施治的“中医式”调解方式;二是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由金融借贷领域的专家调解员会同法官共同处理纠纷,如同专家“会诊”,快速找到了纠纷之“症结”所在。一方面,本案的借款方依法享有权利,但这种权利很难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得到快速实现,且与购房业主的利益纠缠在一起,不易切割;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地产公司如果获得还款的缓冲期,则很可能盘活资产,恢复正常经营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案法官和专家调解员着眼于这些特点,紧密配合,找到了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摆脱困境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使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三

  

规则先行助调解 判决示范促共识

  典型意义

  法治社会的调解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规则指引下的调解。本案中,行业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很快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同时,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发挥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示范作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快速促成了和解。

  基本案情

  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保障事务所联合,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为何某等单位员工,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之后,何某等43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义务。但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存在免责事由予以拒绝。经多次交涉未果,何某等43人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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