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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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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发布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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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如何认定“关键词广告”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

  基本案情▼

  某港益电器有限公司是 “绿岛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州第三电器厂与某港益电器有限公司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谷歌中国推出“关键词Google Adwords”服务后,第三电器厂通过谷歌中国的代理商购买了Google AdWords广告服务,由谷歌中国对第三电器厂的网络营销整体效果提升的持续服务包括:关键词的排位调整和再选择,关键词的标题和内容的再优化等。网络用户在“谷歌中国GOOGLE”输入“绿岛风”关键词时,在网页左边会出现“某港益电器有限公司”的链接,网页右边会出现“第三电器厂”的链接。双方纠纷成讼。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谷翔公司(谷歌中国GOOGLE)提供的“关键词广告”服务系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谷翔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主第三电器厂上载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三电器厂通过购买关键词广告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属于新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于新的商标侵权形式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制止,以维护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率先认定“关键词广告”服务系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认定“关键词优化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引入链接的,系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键词广告服务商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的,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对广告主发布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键词广告本身是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的产物,其以搜索引擎技术发展为基础,其有能力对他人网络环境下的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审查,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也应服务于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已经尽到“善良注意和谨慎管理、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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