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某配套设施工程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至该医院。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
2017年2月8日,厦门某医院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美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公告,责令某建设公司及实际占用人郑某某限期履行判决义务,逾期郑某某未执行。2017年6月8日,集美法院向实际占用人郑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郑某某协助执行判决。但郑某某在收到集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集美法院遂以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0月18日,郑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由家属代为将场地腾空归还。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郑某某虽非案件被执行人,但其实际占用讼争土地、房屋,在收到集美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无动于衷,致使案件长期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郑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