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严格贯彻落实仲裁法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批复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批复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反映,该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先予仲裁”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不应作为执行依据。因考虑属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重大,特向我院请示。
司法对仲裁的依法监督、支持和执行是维系仲裁制度良性运转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严格规范各地法院依法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框架下,依法保障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院对请示所涉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重视。执行局迅速赴北京、浙江、广东等多地法院进行重点调研。调研中相关法院反映,近期大量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持名为“先予仲裁”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申请执行。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先予仲裁”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不应作为执行依据。也有观点认为,该类裁决应予执行,“先予仲裁”侧重事前化解纠纷,预防交易风险,符合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还有观点认为,该类裁决的性质与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尽快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院就广东高院请示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着手起草批复,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了检察机关、一线执行法官、部分仲裁和公证机构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该委表示无不同意见。2018年5月28日,批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