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给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毕肖林,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111xuexue@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范围)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二、信用卡透支
第二条 (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
(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
三、伪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