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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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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案例1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企业合并重整案

  【工作亮点】

  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破产重整+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化解20亿余元债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六家企业实现整体脱困重生,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五家子公司重整案。在程序上对六家公司合并审理,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六家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产核资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高度混同情形。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认为,六家公司财务混同,没有独立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人员及行政人员混同,基本由省纺织公司委派;业务混同,相互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互联互保。管理人根据上述事实,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六家公司合并重整,南京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此后,管理人将六家公司作为整体与投资人进行谈判,成功引进省纺织集团、苏豪控股等重整投资方,对企业增资近11.92亿元,以现金清偿担保债权1000万元及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超出50万元普通债权部分,出资人权益作相应调整。同年11月22日,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组表决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8日,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六家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要旨】

  多家关联企业进入重整时,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全面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审计机构、管理人等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有效整合各成员企业优势资源,综合运用创新偿债、重整重组同步进行等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

  运用商业思维,首创“多方联动,破中有产”的新机制,采取“破产不停产”新模式,实现“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为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实现再生提供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海工公司)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气船市场“领头羊”,特种船舶及再汽化模块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列第一,拥有十几项国家专利。随着世界船舶海工行业持续低迷,加之公司对外提供巨额担保,企业财务与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近7000位员工亟待安置,价值30多亿元的项目尚未完工。2016年6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危机爆发。

  鉴于本案影响范围广、牵涉利益大,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请政府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破产相关事宜,一体解决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以及招商引资等问题,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为继续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启东法院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尽快厘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一方面全力支持企业“保订单、保资金、保团队、保生产”,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待履行合同等方式,确保太平洋海工公司持续经营,有效维持企业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业优势资质,最终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一批上下游企业得以挽救。

  2017年7月22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针对众多银行债权人未完成内部审批,要求延期投票的情况,启东法院采取现场投票与信函表决相结合、定时统一开票的规则,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通过。同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当月,太平洋海工公司即与外商签订10多亿元的海工订单。同年12月19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太平洋海工公司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裁判要旨】

  当前诉前破产拯救机制缺失,程序内外协调衔接不畅,容易导致破产企业失管、营业停顿、团队流失,错失挽救企业时机。启东法院主动延伸触角,破产前加强引导,破产中加强对接,为 “破产不停产”营造良好内外部条件,确保持续经营,避免员工下岗,实现“无震荡”破产,为挽救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3

  

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

  运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拯救危机房企,通过“市场化招募+出售式重整”吸引重整投资人完成楼盘续建和品牌升级,充分保护购房人、工程款、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各类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

  【基本案情】

  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成公司)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红梅新天地”期间,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部门发现仅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涉富隆成公司系列纠纷且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2016年8月15日,无锡中院执行部门裁定中止对富隆成公司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12日,无锡中院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富隆成公司破产清算案;2016年11月14日,无锡中院踩准程序步点、在重整可行性达成基本共识前提下,将富隆成公司转入重整。针对富隆成公司股权均被多重质押及查封的情况,富隆成公司重整舍弃传统股权结构调整模式,采用出售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无锡中院指导下,管理人三次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最后一次招募参照招投标方式,即在招募公告中预设评选规则和评分标准,明确得分最高者为重整投资人,并邀请专家顾问、债权人代表等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分。最终,绿地集团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7亿元报价的偿债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续建方案中标,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17年8月7日,富隆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到会128位债权人全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得以全票通过。同年8月8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2月,偿债资金4.7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

  【裁判要旨】

  从“执转破”实践看,本案真正发挥了“执转破”的功能,运用破产解决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只能就地变价,有限地个别地清偿债权;不能集中偿债、平衡全体债权人矛盾;更不能续建楼盘、解决购房人危机。从审判方法看,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连续两次巧妙的程序转换,在对房企破产各项权利冲突进行准确排位后,采取对重整投资人市场化招募,既考察偿债资金、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评估经营方案、保障购房人权益,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从社会效果看,数百位购房人、债权人、原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全票赞成,在国内破产重整史上也实属罕见。最终重整成功,清结债务14.5亿元,职工债权受偿,百余位购房人入住新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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