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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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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当前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答: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去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每年审理大量的涉企业家的各类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就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举措。这个《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水平,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问:当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请问《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因此,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对于回应企业家关切,引导企业家预期,激励企业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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