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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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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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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 严格规范执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修订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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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 严格规范执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修订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背景。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过去的十多年内,在严密细化公安经侦执法办案程序,统一规范公安经侦执法行为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诸如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不断扩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群众要求公安机关严打严防严控的希望迫切。可以说,公安经侦执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已经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原有规定与公安经侦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急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改变,迎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新气象、新作为、新局面。

  近年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直接或间接的对公安经侦执法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相关精神和内容亟待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予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此,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成立专门修订机构,正式启动《规定》联合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完成修订工作。期间,分章节、分领域逐项论证,广泛深入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十余次实地调研,数次召开法学专家论证会等,获得了普遍支持和肯定。

  记者:原规定是由公安部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规定》则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此次修订和发布《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早在2001年,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明确了实体法律适用标准。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三个“规定”和两个“补充规定”。上述规定均是对案件追诉标准作出的规定。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也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提出了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有利于提高审前程序的办案质量。“互相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推诿扯皮。“互相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实现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规定》的制定充分贯彻了上述原则。一方面,强化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的检警协作,有利于完善侦查环节和检察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撤案、侦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和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坚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第一线,面对的矛盾多、压力大、责任重。检察机关要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惩治预防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意义。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新《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上述决策和部署,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公安经侦部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机关“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持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安经侦法制建设成果。新《规定》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权,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执法偏差,有利于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必将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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