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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胡国运就《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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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胡国运就《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试行)》分“主体及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商业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竞合、赔偿标准”四个部分,共二十二个条文。《指导意见(试行)》是针对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情况、问题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中新生事物的审判应对举措,既有经验总结,又有探索创新,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问:连带责任以往要求把全部责任人都纳入诉讼,为何《指导意见(试行)》采用“协议分离”等缩少参加诉讼责任人范围的做法?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实中,会出现部分侵权人为避免卷入诉讼先行与被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我们对这种有利于消化矛盾的行为予以肯定和引导。另外,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人时,可能出现个别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这对权利人快速寻求救济不利,规定选择部分侵权人起诉,有利于及时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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