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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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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某某遗弃案


——依法监督立案遗弃犯罪综合履职全面保障妇女受扶养权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遗弃罪 立案监督 自诉转公诉 民事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1年,缪某某(女)与常某某(男)登记结婚。2015年,缪某某被诊断出患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肢体瘫痪且语言功能部分受损,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丈夫常某某陆续转移包含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共一百余万元,后更换电话、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义务。2021年11月,妻子缪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下称“江北新区分局”)报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22年1月,缪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北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议缪某某撤回自诉。

  2022年4月,江北新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江北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区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以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履职主动监督,刑事自诉转公诉破解立案难题。常某某在与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缪某某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导致缪某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认为,丈夫常某某对妻子缪某某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属于刑法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鉴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受理被害人报案,江北新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缪某某的医疗记录、残疾证明,常某某在异地的社保记录,以及夫妻共同房产被转移售卖等书面材料,了解缪某某被遗弃后的生活困难情况,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有力指控犯罪。

  (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并民事支持起诉。缪某某系身患重病、残疾妇女,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属于检察机关和妇联确定的重点帮扶救助对象,江北新区检察院与南京市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共同为缪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6.5万元,帮助其恢复治疗。2024年9月,缪某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缪某某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均遭受侵害的残疾人,自身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符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江北新区检察院受理后,指导其收集证据,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出庭支持起诉,帮助追索扶养费和婚内财产份额。法院依法调解常某某给付缪某某45万元并解除婚姻关系。

  (三)综合治理建章立制,多元帮扶搭建完善共治平台。检察机关通过协调区、街道两级妇联和残联组织,将缪某某纳入关爱残疾困难妇女名单,定期发放慰问物资;帮助缪某某在街道残疾人活动中心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康复费用;协调江北新区慈善分会为缪某某对接“苏慈助医”慈善项目,申请医保自费部分90%的补充报销政策。通过办理该案,检察院与区妇联、卫健局和民政局完善沟通机制,会签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协作工作办法》,共同为被家暴妇女等弱势群体搭建多渠道救助帮扶体系。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遗弃罪,依法监督立案启动司法保护。遗弃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权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困难,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办理遗弃公诉案件,应注重从犯罪嫌疑人扶养能力、拒绝扶养行为、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收集证据,依法惩治施暴者。

  (二)注重综合履职,协同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依法履职。注重延伸治理,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完善受害者的多渠道帮扶体系与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马某某虐待案


——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虐待罪 精神虐待 婚前同居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夯实精神虐待证据体系。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共同会商案件,并提出取证意见。进一步调取二人的外卖记录、网购记录、家居布局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情况;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存储照片、证人证言等,证实马某某长期、持续对苗某实施精神虐待;调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马某某的精神摧残、折磨,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以及苗某与马某某相识前后性格变化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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