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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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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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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人防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违法退还竞买保证金、某县财政局不履行收支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辖区内铁路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01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人防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某县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9085平方米,其中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659.67平方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该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修建人民防空设施,也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

  【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标准建设人防工程,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及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限期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或依法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及时组织易地建设,并在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跟进监督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未得到依法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某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完善项目人防工程。

  【法院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某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修建的地下室并不必然属于人防工程,只有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建设,人防设施、标识齐全,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竣工验收等,才属于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地下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切实履行监管、督促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完善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

  【典型意义】

  人防工程属于重要国防设施,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的重要场所,人防工程安全事关国防军事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以“诉”的方式推动公益受损问题解决,彰显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和刚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向上联动、区内互动、跨域推动”工作机制优势,通过跨域释法,明晰权责,准确理解和适用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限期整改督办函,取得了阶段性整改成果。

02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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