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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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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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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老年人纠纷案件,积极探索构建适老型诉讼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浙江高院精选10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助力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浙江法院2025年度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依法从严打击“保健品”骗局

  案例二:虐待被看护老人 依法严惩并判决“从业禁止”

  案例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案例四:准确认定家庭共有 保障“老有所居”

  案例五:司法裁判促推失能失智老人照护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案例六:尊重老年人合理意愿 依法保障老年人治疗方案选择权

  案例七:依法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护航“老有所为”

  案例八:隔代抚养非义务 依法支持祖父母“带孙费”

  案例九:旅游服务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强化司法建议 源头防范蒙老坑老

案例一


依法从严打击“保健品”骗局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叶某甲、叶某乙以某健康科技公司推销保健品名义,组织业务员利用大数据技术筛选老年客户,使用虚假的中奖、会员福利等固定话术骗取老年人信任,引诱老年人高价购买产品,累计骗取钱款434万余元。经查,涉案保健品不存在宣传功效,销售价格与产品价格差距巨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甲、叶某乙以某健康科技公司推销保健品名义招募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针对不特定老年人推销产品,并采取虚假的中奖信息、会员福利信息、夸大产品功效等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老年人信任,引诱其高价购买公司产品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叶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保健品”骗局利用老年人关注健康养生的心理需求,通过伪科学包装、精准营销、标准话术骗取老年人信任,以销售保健品名义行诈骗之实,导致老年人遭受经济、精神双重损失,具有严重危害性。本案明确了采用“精准营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套路式推销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审理规则,依法从严惩治犯罪,以司法之威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为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例二


虐待被看护老人 依法严惩并判决“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徐某(87岁失智老人)的家属经家政公司介绍,雇佣杜某为住家保姆,负责照顾徐某的饮食起居。杜某因徐某晚上不睡觉影响其休息,在为期两个月的看护期间,多次采用扇耳光、击打按压身体、用被子捂头等方式虐待徐某。经鉴定,徐某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对老年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的老年人,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当前居家养老仍是主流养老方式,加之家庭小型化发展趋势,居家养老场景对于住家看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老年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市场欠缺准入门槛,负有看护职责的从业人员虐待被看护老年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依法严惩虐待被看护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严格适用“从业禁止”规则,有利于规范家政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提升家政行业的服务水平,预防其后续在家政从业中继续危害老年人,为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李某香育有一子徐某庆、一女徐某珠。2020年9月,李某香与两子女就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李某香分得100万元,用于购买养老住房,余款自行保管,用于生活、医疗等开支。后李某香与徐某珠共同生活,其中80万元用于购房,所购房屋登记在徐某珠名下,余款均转账给徐某珠及其子女。2021年5月,李某香与徐某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某香将上述100万元赠与徐某珠,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李某香同意签约,要求徐某珠负责今后赡养。2024年2月,李某香被徐某庆接走共同生活,徐某珠因与徐某庆就母亲医疗费支出等发生争议,未将李某香接回。后李某香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徐某珠拒绝到庭应诉,法院依法指定徐某庆担任其监护人。现徐某庆依法代理李某香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但签约视频中李某香明确表示“赡养由女儿负责”,应当认定该赠与以徐某珠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徐某珠因与徐某庆之间纠纷未将李某香接回赡养,又在李某香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中拒绝配合,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依法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后,酌情确定徐某珠向李某香返还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充分探查老年人向子女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签约视频、款项流向等证据,认定案涉赠与合同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实质条件,并准确适用民法典撤销附义务赠与的有关规定,在受赠子女实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有效避免老年人因认知能力弱化而在财产处分中处于不利地位,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筑牢养老安全底线,宣示了法院保护弱势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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