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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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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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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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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 省法院 省检察院联合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相关工作要求,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值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10周年之际,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严格筛选,嘉兴市某印染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污染地表水及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选。

  这些案例覆盖领域广,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空气等主要环境要素,以及河道、林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类型;示范性强,充分展现了各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中的创新应用和显著成效;程序规范,体现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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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如下:

一、嘉兴市某印染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污染地表水及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凌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以下简称秀洲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线索反馈,现场查处某印染公司通过暗管在夜间将印染污泥水和回用水排至大运河的行为,采样检测发现该公司通过暗管排入京杭大运河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总锑均超出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修改单中“直接排放限值”标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7月28日,案件被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经公安机关查实,该公司回用水池暗管于2020年1月铺设,将回用水池的废水直排到京杭大运河中;回流污泥暗管于2021年2月铺设,将二沉池的回流污泥直排到京杭大运河中。2022年5月,秀洲分局和该公司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23年12月,司法鉴定意见通过对该公司历史用水和实测进出水数据以及污泥产生情况的分析,得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为366.3237万元,其中110.64万元用于污泥清理和生态恢复。

  (二)磋商情况

  由于赔偿义务人(某印染公司)污染行为持续时间长,污染物已通过水体逸散,无法修复,同时考虑其正在腾退,单独开展底泥疏浚工程成本远大于评估金额,故秀洲分局拟将110万余元污泥清理和生态恢复费用先行收入国库,由属地结合大运河航道疏浚工程统筹开展。经多轮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以货币赔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66.3237万元。双方于2023年12月签订磋商协议,并将磋商协议提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三)履行(修复)情况

  协议生效后,赔偿义务人未按协议要求在30日内缴款,经多次催缴后企业仍未履行。2024年11月2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款项于12月16日全部执行完毕。涉案的污泥清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后期由属地结合大运河航道疏浚工程另行开展。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落实“磋商+司法确认”机制,有效避免了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磋商协议后转入民事诉讼的复杂程序和冗长周期,既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效率、减少了行政资源消耗,又通过非诉程序的刚性约束强化了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警示威慑作用。

  1.“司法确认+强制执行”衔接,确保赔偿责任履行到位。嘉兴市先后出台文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机制,全力贯通了衔接路径。针对本案履行数额较大、赔偿义务人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的特点,办案单位在磋商阶段即明确告知赔偿义务人有关司法确认的要求,协议签订后依法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企业逾期未履行协议情况下,办案单位严格责任落实,多次催缴未果后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用26天将全部赔偿款项执行完毕并结案。

  2.“生态环境+公安机关”联动,确保查全损害事实及数额。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协调联动,积极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后,公安机关结合办案单位损害调查需求,对企业铺设暗管的具体时间、排放污染物行为细节进行了详细查证,为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损害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3.“全面索赔+统筹治理”机制,确保经济环保效益最优。本案办案单位在综合研判企业处于腾退过渡期、单独开展底泥疏浚工程成本效益失衡等现实因素基础上,将110万余元污泥清理和生态恢复费用先行收入国库,后期由属地结合大运河航道疏浚工程另行开展落实,既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减少因企业腾退、主体注销等原因导致修复难以落实的风险,又为后期实施大运河航道疏浚工程统筹推进预留空间,实现环境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绍兴市某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仓库物料自燃事故致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2日,某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的乙类危废贮存仓库物料自燃,引发危废原料起火事故。本次火灾事件过火物料612.36吨,实际事故焚烧物料量119.503吨。

  为明确火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以下简称上虞分局)与该公司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显示:该公司突发火灾事件共导致1005.48吨土壤受到损害,损害价值为100548元;基于恢复费用法量化地下水损害价值为133665.96元;基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环境空气损害价值为240728.3元,合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474942.26元。

  (二)磋商情况

  2023年12月30日,赔偿义务人(某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报告,申请以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抵扣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代偿可行性评估。2024年12月4日,上虞分局召开“‘技改代偿’可行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会。专家认为,本项目以技改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代偿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开创性,建议以技改项目产生生态效益的50%~70%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代偿的基数。

  2025年3月,上虞分局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代偿”可行性评估报告意见(赔偿义务人危废焚烧系统燃烧器升级改造项目投入及实施超出其法定环保义务,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开展,且具有生态环境改善效益,具备代偿的可行性。经评估,按10年运行期计算,该项目理论上可产生467876元的生态环境正效益),会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区检察院、专业机构、上虞区生态环境促进会代表,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双方经协商确定以技改项目产生生态效益的65%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代偿数额,即可代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304119.4元,代偿后剩余需要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170822.86元,并明确技改获得的生态效益实物量(如减排量)不得进入市场交易、项目实施期间定期报备实际效果等要求,及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三)履行(修复)情况

  赔偿义务人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完成危废焚烧系统燃烧器升级改造项目,采用天然气替代柴油作为焚烧炉升温能源,并于2025年4月15日,按照协议要求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0822.86元。截至目前,改造项目运行良好,相关部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违约情况。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技改代偿”方式,既让企业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又鼓励企业从源头上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了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一是创新赔偿方式,探索“等值代偿”模式。该案是省内首次采用技改、清洁生产等措施的“正效益”代偿受损生态环境“负效益”的“等值代偿”探索实践案例,弥补了现有“技改抵扣”案例以企业技改实际投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抵扣基数而忽略技改效果的缺陷,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核算-监管”闭环机制。联合专业机构构建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和技改效益核算体系,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闭环,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强化监督确保生态效益落地。明确技改获得的生态效益实物量(如减排量)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并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就实际效果定期报备,确保了生态效益的真实落地,推动“赔偿”由单轨制向“赔偿+转型”双轨制转变,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益探索。

三、温州市永嘉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弃渣堆场占用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永嘉县水利局日常巡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在永嘉县金溪镇霞畲村堆放弃渣,弃置石渣侵占西溪部分河道及滩地,妨碍行洪安全。

  经调查,该公司自2020年6月份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永嘉县金溪镇霞畲村西溪河道弃置石渣等废弃物75420方,侵占水域面积30087.6平方米,造成2020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西溪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破坏,且影响了西溪河道行洪能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7.46万元,其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为13.01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219.45万元,评估费用5万元。

  (二)磋商情况

  2024年4月15日,经过鉴定评估、会议磋商,永嘉县水利局与赔偿义务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①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形式承担13.01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支付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②赔偿义务人限期完成西溪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修复,并承担第三方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经申请,事项①得到永嘉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三)履行(修复)情况

  赔偿义务人已于2024年4月30日向地方非税收入专户缴纳13.01万元赔偿费用;按协议要求恢复河道并复垦绿化。2025年5月,永嘉县水利局与第三方进行了初步评估,西溪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全修复,自然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改善,拟于12月底前进行正式评估验收。

  (四)典型意义

  一是“磋商+司法确认”,有效保障协议履行。由于道路施工项目即将完工,为确保后续生态修复能够得到及时完整履行,永嘉县水利局及时申请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办理。办案过程中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紧密协作,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属地镇政府履行监管责任,及时立案查处,并派员参加磋商会议,明确告知赔偿义务人若磋商不成,检察机关将依法支持水利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或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有力震慑。

  三是强化柔性执法,加强对涉事企业的服务指导。在办案过程中,永嘉县水利局在警示教育的基础上做好指导帮扶,认真听取赔偿义务人意见建议,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主动派员驻点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协调转运堆场,协助补办审批手续等,为推进案件办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台州市临海市宜昌某公司废水排放与废渣堆放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以下简称临海分局)检查发现宜昌某公司临海市涌泉镇戎旗村拌和站,东面隔道路设有混凝土运输车罐体清洗废水、废渣排放点,现场堆有大量混凝土废渣,低洼处有积液,且无防渗漏、防雨淋等“三防”措施,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外环境。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点东面积液、北面积液、东北角排水沟以及3号拌和站厂外西南面排放口水样均超出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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