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发布
7月7日至13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主题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六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刑事执行检察履职成效,增进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为展示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叶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叶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期满后解除社区矫正。2022年12月底,该地检察院接到司法局反映,该局提请对原社区矫正对象叶某某撤销缓刑,法院以叶某某违法行为系社区矫正期满后被发现,且发现时已被解除社区矫正为由,裁定不予撤销缓刑。检察机关通过调阅社区矫正档案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案卷,核实叶某某在2022年4月27日(缓刑考验期内)和5月中旬实施了吸毒和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1日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该地检察院于2023年3月29日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于同年6月8日回复不予采纳。6月15日,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书面报告本案相关情况。
为确保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统一正确实施,2023年7月7日,省检察院就本案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与省级相关政法单位研究,认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过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8月3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立案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虽然叶某某的违法行为系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但正是因为叶某某向社区矫正机构隐瞒了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导致社区矫正机构错误认定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进而错误地解除社区矫正。叶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已丧失了通过缓刑考验期执行完毕其原判刑罚的资格,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8月10日,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叶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冯某某减刑、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冯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29日,法院执行局出具情况说明,已经以司法拍卖方式出售冯某某所有、共有的三处房产,得到拍卖款人民币157.8万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同年12月1日,冯某某自述名下已无个人财产。2020年6月28日,法院裁定将冯某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23年4月,某市检察院在开展财产性判项执行专项检察时,发现冯某某贪污案原审判决书载明的住房并没有执行,该案是否已经执行完毕存在疑点。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冯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如实申报个人名下两套房产与一份保单,存在隐瞒财产逃避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嫌疑。
某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指导下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围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财产性判项的执行,调取冯某某原审判决文书以及服刑期间的档案资料,发现其住址房产与已执行房产不一致,不排除还有房产没有被执行的可能。发现疑点后,检察人员多次讯问罪犯,获知其未向刑罚执行机关如实交代其在两市的房产。随后,驻监检察人员与监狱民警实地调查取证,查明冯某某在两市各有一套房产的事实。